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不是想看就能看
河南省司法厅、省档案局联合制定《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河南省司法厅、省档案局联合制定《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销毁以及查阅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中形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都属于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在接到实行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时分别建立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一人一档。
管理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死亡、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余漏罪被判处监禁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在一个月内对其档案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打印页码,填写目录,形成完整的档案。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从解除矫正之日起计算。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销毁要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指定单位销毁,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并记录档案销毁的具体事项。
管理办法规定,查阅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法机关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查阅登记表,在指定地点阅卷。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
管理办法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将被单独存放并予以封存,未经县(市、区)司法局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行政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首席记者 赵蕾 通讯员 左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