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是一年中为数不多的“豪华假期”,很多人都会在这期间踏上快乐旅程,然而,今年的“十一”长假却因一部法律的实施而变得与往年不同——被视为 “30年磨一剑”的《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其中明令禁止“零负团费”的超低价组团行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承揽业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不得索取小费等。这无异于给旅游行业治理顽疾开出一剂猛药。不过,在掌声响起时,因为成本的回归,也迎来了一片涨声,于是,本打算出境游的摸着腰包改成了国内游,原打算去云南的望着旅行社报价单改成了河南。
不少市民都抱有这样的疑问,出游团费涨了那么多,钱都花到哪儿去了? 而作为另一方的旅行社又对此如何回应?《旅游法》究竟在哪些方面彰显了对旅游者的权益保障?面对《旅游法》实施后给行业带来的震动,是冲击还是机遇,这是否意味着旅游行业的洗牌即将开始?
连日来,记者不仅听取了市民的声音,也走访了部分旅行社,了解《旅游法》对本地旅行社的影响,还聆听了旅游专家对《旅游法》亮点的解读。
“十一”出境游价格大涨
报名同比缩减大半
与9月份的出境团连连爆满相比,“十一”的出境游市场显得尤为冷清,明显可以看到旅游市场对《旅游法》实施的强烈反应。事实上,往年“十一”期间,由于出游客流量增大,住宿、交通等成本增加,出境游价格也会相应上涨,但一下子高出三成甚至五成,在价格竞争激烈、“零负团费”现象大量存在的旅游市场是难以想象的,从中可以看到《旅游法》的威力非同一般。
记者从秦皇岛国际旅行社了解到,“十一”出境游价格因《旅游法》实施而出现普涨,欧洲游、美国行等线路,因以往价格不菲,报团的人较少,涨幅不大。港澳游价格上涨了接近1000元,韩国、东南亚线路涨价在2000到1万元,国内游中,原本“零负团费”明显的目的地线路如云南、海南等价格也出现大幅上涨,其中云南涨幅在 3000多元,几乎翻了一倍。国内游常规线路平均涨幅在六七百元。
“尽管我们在出境线路方面进行了拆分,比如原来的泰新马三地11日的线路,现在一般拆分成泰一地6日或新马两地7日,以便降低团费,但比起原来三地11日才4880元的价格,泰一地6日8280元和新马两地7日9190元的价格,还是大大超出顾客的意料和承受能力, 所以‘十一’出境游报名人数相比往年同期大幅下降,几乎少了一半。”秦皇岛国旅散客中心负责人任红娜对记者说,“十一”之后所有的旅游报价产品,都实行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店的“一价全包”形式,尽管在旅游体验上,将有大的改善,但由于直观价格的上涨,市场可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低潮。
市民对新法规褒贬不一
业界称让旅游回归本真
对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旅游法》,大家都是拍手称好,但是面对着大涨的出游价格,有一部分人表示是“难以承受之高”,也有一部分表示认可这种合理回归的价格。
市民部女士就表示涨价对自己的出游影响很大,“我承认我消费能力不强,团费大涨就根本玩不起了。我好几个朋友‘十一’后计划的蜜月游都因为涨价做了变更,原计划的出境游涨价太狠舍不得去,只好换了线路。”
“我担心出游的团费涨了,然后该买东西还得买,该改路线还得改。你出去玩,尤其是出境游,自己也想多少买点东西带回来的,到时候还不是问导游去哪儿买吗?”市民白先生道出了自己的疑虑。
市民张先生认为,涨是自然的,但是因为有“适度的竞争环境”,所以不会涨得很离谱,“如果不打压那些‘歪风’,是不可能有‘美好的旅游体验’的。换位思考,如果你在赔本组团,那么团队到了之后,你难道不会想方设法把钱赚回来吗?”
“之前,进购物店看到价格不合理本不想买,但导游见没人买,就不走,耗大家的时间,大家又着急去景点,无奈之下就掏了钱,认了宰。自费项目有时是个面子问题,只要有人参加,你不参加就会几小时没事干,还会让人觉得你消费不起,导游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市民谷女士表示,现在一律规范了,价格、行程更透明,不会像原来那样没完没了地进指定购物店,可以多些时间在景点停留,可以去自己想去的地方购物,团费价格高点也合理。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的本质是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打击强制购物、自费项目过多等乱象,净化旅游市场,但其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需要多方来调整和适应。
“大家看到的是涨价,实际上是旅游价格回归到了其原本正常合理的价位。其实,近些年,旅游市场是走进了一个低价恶性竞争的怪圈,一方以低价出行的‘馅饼’去迎合另一方占便宜的心理,挖好陷阱等着对方往里跳,跳进陷阱的浑然不知,等到明白自己上当了也晚了,往往是占小便宜吃大亏。”秦皇岛海燕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杨立平说,《旅游法》就像一根撬棍,去撬动整个行业的车轮驶离怪圈,走上正轨,“让导游不再是导购,让导游与游客之间不再是对立、博弈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让游客真正体会到旅游的乐趣,找回旅游的本真。”
《旅游法》如何保护游客
专家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1982年,国家旅游局最早提出制定《旅游法》,其间一波三折,直到今天,这部法律终于制定完成,可以说是‘30年磨一剑’。这部法律既是保障法,又是规范法,也是促进法。” 日前,市旅游局组织全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企业共 500余人进行了一次有关《旅游法》的大规模培训学习,特别邀请了河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的史广峰博士详细解读了《旅游法》的相关内容,他对这部法律出台的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是困扰我国旅游行业的顽症痼疾,是《旅游法》锋芒所指。” 史广峰博士说,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在低价经营恶性循环中,游客事实上陷入了高价陷阱,导游甚至成为“鱼鹰”,陷入高压力带团的境地,服务意识全无。导游买团后,为了弥补接团的费用及获得收益,会想方设法增加游客的自费项目和进店购物,从中收取回扣和佣金。在这个“食物链”中,旅游者便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名义上的低价背后隐藏的是重重陷阱:降低餐标、降低住宿标准、更改行程、增加自费景点、导游变成导购,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景点参观时间。
“如何打破这种怪圈,《旅游法》中进行了缜密细致的规定。”史广峰博士对此进行了重点解读。他说,在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时,《旅游法》中规定了诸多救济方式,如旅游者的无理由退货权,第35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65条还规定了任意解除权,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另外,还规定了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倍数更高的惩罚性赔偿,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没有了低价组团优势
旅行社出路在何方
以前人们之所以愿意在旅行社报名跟团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表面上的超低价格,感觉比自己走省钱又省心。随着《旅游法》的实施,旅行社不能再以低价吸引眼球,更多的人会转向自由行方式出游,从网上订票,订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甚至完全自己走,不报旅行社。
面对客源的必然流失,市场调整和行业的重新洗牌也将是必然的。“《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产品价格上涨,成交量下降,市场会经历阵痛,一些资金力量不足、服务质量一般的小企业也许会在这次阵痛中被淘汰,如果法律执行得效果好,之前所有的带猫腻的购物店都会倒闭,原来主营低价购物团的旅行社也将难以为继,估计大概有三分之一的旅行社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我市一位资深旅行社业内人士表示前景并不乐观。
据了解,我市目前共有199家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具备出境权的旅行社有9家,作为旅游业的市场主体,面对新形势,他们将如何应对?面对原本有限的市场的进一步缩减,旅行社行业的出路何在?
“所有的旅行社回到同一起跑线,只能以服务质量和特色旅游项目开发来赢得客户,一些常规线路的吸引力会越来越减弱,必须针对不同客户群的不同需求,开发更为精细化、贴心式的旅游线路,比如针对摄影、探险、潜水、登山等爱好者推出线路,为他们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我市的一些龙头旅游企业已经未雨绸缪,不仅在传统的线下业务上拓宽着思路,还在为线上业务开展提前摆下了棋局,杨立平认为,要顺势而为,一部分精力要转向电子商务,为游客提供网上订票、订酒店、订景点等一系列自助游服务。
对于大部分中小规模的旅行社来说,抱团发展,优势互补,整合原有的市场份额、航空和铁路的售票资质、会议会展公司、导游培训中心和旅游车队等资源,将旅行社业、交通业和景区等旅游各要素更紧密地结合,以降低旅游产品的成本,并合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或许才能化解他们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本报记者 邵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