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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服务型法院中的“服务”

2013-10-08 11:15: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应良华

不同于经济领域中的服务涵义,服务型法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追求: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树立司法权威,让当事人认同判决,能够自觉服判息诉。建设服务型法院,必须立足审判规律本身,找准服务在法院工作中的涵义。通过审判来实现公平正义,是法院的永恒追求。

一、定分止争与服务型法院

审判的目的是定分止争。这一点俨然不同于经济意义上以满意度为最高追求的服务。判决中败诉一方对法院是否满意,除了法官自身专业素质和审判质量之外,当事人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道德修养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在既定规则约束下,法官无法提高败诉方的满意度。在经济领域,顾客享受着产品功能带来的利益。在产品质量优良和服务到位的情况下,顾客的满意度随着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显然,这种满意度的变化不同于案件审判。法官没有通过提高当事人满意度来增加案源的动机。所以,法官应提高已受理的案件审判质量,通过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满,有时恰是法官坚守法律底线的印证。因此,定分止争是服务型法院的一项主要工作。

二、司法被动性、中立性与服务型法院

不同于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型法院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被动性和中立性是必然的。美国哲学家戈尔丁认为,中立性是程序公正的标准之一。中立性的规则包含,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冲突的解决结果中不含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如果一个人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自然法就有一条要求他秉公处断的戒条。因为如果没有这一点,人们的争端就只能凭战争来决定。这样来说,裁断偏袒的人就是滥用职权来阻止人们任用公正的裁判者和公断人,所以也就违反了基本自然法而成为战争的原因”。因此,可以说被动、中立的法院就是服务型法院。

三、司法权威与服务型法院

法院通过审判将法律适用于案件,其目的在于确定诉争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并不是以满意度为最高追求。法院是依法受理案件,没有增加案件、开辟新案源的冲动。只有权威的法院,当事人才会尊重法院、理解法院和认可法院。当事人对法院的满意度,是建立在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法院做到了有法必依,才能给社会公众提供法律的指引,形成司法权威。所以,树立司法权威,也是服务型法院的内在要求。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