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分析发现,随着农村经济市场的逐渐活跃,涉及农村基层组织债权债务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包括租赁纠纷、借贷纠纷、农业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建设纠纷等等。由于起诉到法院时,双方矛盾已经积累得很深,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相对较低。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强化村委会依法管理,保证经济和谐稳定的发展,是法院在新的服务大局,服务“三保”工作下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强化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纠纷。对敏感性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充分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及时立案,防止久拖不决激化矛盾,引起群众上访或者影响农业生产;在涉及村规民约、村集体民主决策侵害少数村民的权益时,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进行司法审查,给予权利受侵害者相应的法律救济,从而确定司法权威。
强化法院服务机制。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密切联系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不断探索,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民调工作网络,提高调解质量,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机制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可在村委会之外建立独立的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管理监督机构,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指导,对村委会成员建立问责制度和任期责任制度,强化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赋予国家机关对于村民自治事项的监督,有效防止由于依靠村民监督导致的监督软弱和形式主义,保障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职责,防止出现违反自治制度、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促进村委会民主管理。
明确职责。村委会在行使某些准行政管理职能或协助完成管理职能时,行政部门可以用委托合同的形式规定村委会违法行使委托职能的责任,依据合同对村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规范,最终将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后果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