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公安部:从重从快打击航班“炸弹”

全国各地近年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公布了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边界,对“谎称炸弹”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治。

  扰乱民航飞行安全 虚假航班恐怖信息 恶性事件频发

  “谎称炸弹”危害几何?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症结何在?

  “诈弹”频袭,法律如何亮剑?

·今年5月一个月内,我国就发生10起航班“诈弹”

今年入夏以来,有关“诈弹”的消息多了起来,特别是接二连三发生的航班“诈弹”,让人担惊受怕。

前不久北京警方通报,7月20日晚,“110”报警服务台先后接到两起扬言要携带爆炸物制造事端的报警电话。其中一名北京市密云县的男子声称要炸机场,另一名江苏籍男子则扬言要炸电子游艺厅。警方经过侦查,两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嫌疑人被查获并被依法拘留。

提及航班“诈弹”,相信不少人心有余悸。今年5月,仅一个月时间,我国就发生10起航班“诈弹”,其中5月15日这天,就有3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

这些“诈弹”制造者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回头分析制造“诈弹”的缘由,可谓五花八门。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些人中有相当多的是缘于无聊或无知,甚至是开玩笑。

今年5月18日,一名自称是甘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的男生用手机拨打国航客服电话,称兰州至乌鲁木齐的航班上有炸弹,请速查处。后经警方证实为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张某交待,他是出于“无聊”而谎报恐怖信息的。

2012年4月1日,北京飞往杭州的WU5132航班上,一对情侣声称“我们身上有炸药包”,导致飞机延误1个多小时。后经警方调查,这对情侣解释说只是一个愚人节玩笑话。同年9月9日,一架从三亚飞往广州的飞机在凤凰机场准备起飞时,一名乘客谎称自己携带了炸弹。警方介入后,当事人称其只是为了活跃气氛。  【详细】

·2012年国内六“诈弹”事件处理回顾

●2012年8月30日 襄阳至深圳航班起飞后接到匿名男子电话称飞机上有爆炸物,航班紧急备降武汉机场,后被证实是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熊某44小时后在广东东莞被抓获,其因个人原因拨打威胁电话,捏造事实。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2年9月9日 三亚飞广州航班准备起飞时,广东籍乘客余某“想活跃下气氛”谎称有炸弹,导致飞机延误。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2年9月25日 旅客陈某不满机场安检流程,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被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

●2012年10月8日 南航CZ680航班因收到匿名威胁信息备降兰州中川机场。经过5个小时的安保检查后,未发现异常,嫌疑人被刑拘。

●2012年10月12日 16岁少年刘瑞与父亲口角后,谎称“上海虹桥飞往重庆的航班”有液体炸弹。刘瑞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12月31日 一名27岁女乘客因赶不上当日广州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来源:东方网)  【详细】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六种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采取列举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等方面明确界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六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详细】

最高法发布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详细】

·发布虚假信息动机复杂影响恶劣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详细】

·一通虚假电话电话就造成上百万的经济损失

某航空公司方面告诉记者,若航班接到恐怖信息,本着民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短时间内若无法核实,该航班则返回地面,这一举动将给航空公司造成数以万计的经济损失,除了占航空公司运营成本大头的燃油成本外,还要付给机场降落费等。

此外,受到威胁的飞机在降落后须接受检查,很有可能这一天都无法继续飞行。在这种情况下,从其他航线上调配飞机来继续执行上述航班则有可能影响航空公司一天的航班飞行计划。航班的不正常起飞或降落都有可能造成该机场后续航班的延误,记者从航空公司内部拿到的数据显示,由于延误时地面飞机的发动机依然转动,延误一分钟航空公司则损失1000元。  【详细】

·“诈弹”威胁造成巨大公共资源浪费

航班接到恐怖威胁信息后,备降机场当地的公安民警、武警官兵、消防人员、医疗急救等联动部门需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航班虚假威胁信息白白占用了这些应该用在社会最急需之处的公共资源。同样在“8·30威胁深航爆炸案”中,多部门总共投入200多名工作人员,车辆20多台。  【详细】

·“诈弹”还给公众带来了心理上的威胁和伤害

近年来,中国民航事业发展迅速,乘坐飞机成为越来越多民众出行的选择之一,但是,坐飞机天然地会受到天气等因素的制约,旅客坐飞机本来图的就是个安全快捷,如果因为打雷下雨等原因延误班机就已经够闹心的了,再因为突如其来的“诈弹”逼停飞机,无端受一番“折腾”,更是让人猝不及防。诚然,目前发生的都还只是“诈弹”,可“诈弹”多了,长此以往,难免会伤害到公众心理,使得出行旅客担惊受怕。如果加上此举导致公众对航空运输安全可能产生的不信任,造成的潜在损失更大。  【详细】

·作案者出于几种不同的心态作祟

一是恶作剧的心态;二是个人对社会不满进行报复或是有组织的恐吓;三是一些精神不正常者的行为,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还是前两种居多。“恶作剧的情况很多,这也是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心理不成熟的体现。他们为什么要以威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来发泄呢?就因为媒体和公众对民航安全的关注,能让个人报复社会的心理得到极大满足。  【详细】

·犯罪成本低惩罚轻

目前我国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条第2款进行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没有明确的条款列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标是什么。“那么广场、轮船等公共场合均适用该条款,但是在天上运行的航空器受到的危害要明显大于前者”。

目前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这种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任何技术含量,犯罪成本很低。目前的处罚对罪犯的惩戒其实非常小”。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法规落后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实施的。近20年来,虽然有法律界人士组织提议修订,但是一直都没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而这20年是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威胁恐吓航班案例渐多。现行的《民航法》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张起淮认为,《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出台对第291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明确并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

·受损各方自认倒霉

在“诈弹”威胁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机场完全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通过合理的计算,得出经济损失的数目,依法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而因此耽误行程的乘客,也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经济损失,向行为人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诈弹”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机场一般都“自认倒霉”。  【详细】

飞机航班遇威胁信息后处置措施

·航班回地面后

若出现冒烟、机体明显破损、燃油严重泄漏等情况或迹象,表明情况特别紧急,客舱乘服员则指挥旅客进行紧急撤离(分为陆地和水上撤离两种)。机场公安、消防、急救等多个部门介入调查。其中在现场分为飞机以及旅客行李和人身的重新安检。若发现炸弹等危险物品,机组及乘客均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若未发现可疑物品及人员,则相关部门协调予以“放飞”。

·航班飞行中

机长接到威胁信息后,将对飞行决策作出判断,返航(一般起飞一小时以内)、备降(中途)或是否起飞、备降。对于没有起飞的航班,在接到威胁信息后“以防万一”一般不予以起飞。

在这种突发情况下,机组为了保持旅客情绪稳定、避免引起恐慌,事发时并不会告知旅客,而等事情处于可控范围内时再告知旅客。

·航班起飞前

飞机起飞前,机场地面人员要对每个旅客的飞机票、登机牌、身份证进行检查核对,并在登机牌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行李牌上加盖查验印章。航空公司值机口检查人员也要对登机牌进行检查。旅客要把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放在检查仪上器前的传送带上进行检查。同时旅客还要接受机场人员的人身检查,以防乘客身上带有危险物品。 【详细】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种情形将重罚

《解释》第四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详细】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分三个档次定罪量刑

吕广伦指出,根据《解释》的意见,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我们认为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你的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分为三个档次:一个是入罪的档次,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一个是在五年以上判处刑法的档次。 【详细】

·提高惩治力度 尽快修订航空法

目前为止在中国这类犯罪的惩罚,一般一年到一年半,最高是四年,显然没有把他看成是一个严重的处罚。据了解,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航空公司可以考虑给这些发布恐怖信息的人员制定黑名单。此外,现在所用的《民用航空法》还是1996年实施的,20多年来没有经过修订,已经有些滞后,我国刑法97年修订以来,民用航空法也没有做修订。那么现在来讲,专门法、特殊法都没有做约定,因此我们建议尽早修订航空法,制定更加专门的部门法,更加细致有针对性的遏制这种犯罪。 【详细】

·明确侵权损害赔偿 加大法制宣传

这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目前,亟须解决的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此类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和旅客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为有效应对和防止恶意干扰航空秩序的行为,航空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航空器、运输货物和托运货物的安全检测,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尽最大努力防止可能出现的一切安全隐患。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也应该自觉主动接受安全检查,“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此类案件的法制宣传,让人们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详细】

·出台解释 对相关刑法罪名予以重新评估

同一时间针对多架飞机的“诈弹”威胁,不排除有组织有预谋的破坏,其危害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新型恐怖袭击”,需要加大惩处力度。这种蓄意制造的恐怖,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组织理应被视为恐怖组织。然而,我国刑法对何为恐怖组织,何为恐怖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许因为刑法同时规定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被认为必然和这些暴力性犯罪挂钩。

因此,这也需要引起立法者的思考和调研,是否有必要将恐怖组织罪的范围予以评估,不再仅限于暴力性恐怖性犯罪,将“有组织蓄意散布恐怖威胁信息”的组织包括进去?  【详细】

【相关链接】最高法发布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 (专题)

国外对“航班诈弹”案的处置措施

澳大利亚法律对于任何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有人敢恶作剧说某航班上有炸弹,或者在飞机上攻击机组人员,他都可能会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同时法律还支持航空公司就所遭受的损失向恶作剧者进行索赔。

在美国,散布虚假威胁航班安全信息可构成重罪,嫌疑人一旦被捕将面临重罚。以马萨诸塞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者最高判处20年监禁,并处以最高50000美元罚款,同时还需要赔付散布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无独有偶,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  【详细】

面对日益频繁的“飞机诈弹”不断的给我们正常的生活造成困扰,我们不能继续任其继续肆无忌惮,希望借着本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东风,乘帆破浪,给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下一剂猛药,确保药到病除。

制作:中国长安网 编辑策划: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