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庭审,还有哪些细节需要规范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众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在微博平台直播庭审,让公众在法庭之外也能迅速了解案件审理细节。公众对此普遍持肯定态度,同时认为网络直播庭审,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规范。
应避免选择性播报
近来,薄熙来案、王书金案等一些刑事大要案在微博平台直播庭审,其互动、及时、平等的交流方式得到人们肯定和欢迎。可微博只是个工具,它能否真正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公正,关键在于如何使用。
据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至少有17个省份出现“微庭审”案例,包括北京、上海、海南、广东、陕西等地。但在播什么、怎么播等事关大众知情权的关键问题上,一些现象值得玩味。从案件类型看,法院最青睐的是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普通案件,如海南法院“微庭审”的许某涉嫌抢劫案、南京市中级法院“微庭审”涉嫌“饿死女童”的乐某故意杀人案等。从“微庭审”的内容看,各地基本能图文并用,播报关键事实和主要证据,但在回应一些涉及民生民利、大众极为关心的重大问题上,却难免有应付之嫌。
“你播的我不想知道,我想知道的你不播。”法院在“微庭审”中“说了算”的地位,使其更多地从法制宣传、展示法官形象、提升司法权威,而不是从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角度确定播报内容,这种“选择性播报”使一些“微庭审”沦为法院一手导演的“样板戏”,难免有“作秀”之嫌。
可见,微博这种技术工具是否能撩开司法神秘的面纱,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推手,关键应改变法院垄断播报内容的局面。在微博直播庭审的启动上,应尽快明确案件范围,当事人或媒体的申请符合微博直播庭审要求的,法院应予准许;法院单方面不得启动微博直播。在微博直播庭审的内容上,不得以细枝末节的内容应付了事,必须播报主要案情、争议焦点以及主要证据,并不得侵犯当事人隐私。在微博直播庭审的主体上,应以媒体直播为主、法院直播为辅。法院案多人少的客观实际使得目前的微博直播庭审只是尝鲜之举,新闻媒体的专业播报才能推动“微庭审”这一新鲜事物成为常态,而且,客观中立的媒体报道更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美国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微庭审”只有通过权利制约权力、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放在抽屉中”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根治“选择性播报”,推进司法公开、透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