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1999年颁布的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青海省开展村委会选举 立法调研
近日,青海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办赴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市乐都区开展《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听取了基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行民主选举程序,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民主选举权利,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对1999年我省颁布的《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修订草案》列入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开展立法调研。
按照立法调研程序,省民政厅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重点对《修订草案》中选民资格认定、选举委员会组成、民主选举程序、罢免程序启动条件等关键问题再次征求了基层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民政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将对《修订草案》作再次修订。
为了推动选举办法立法修订工作,省民政厅多次深入各地广泛听取基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建议,对原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呈报省政府法制办。
(记者 蓝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