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新刑诉法贯彻的“上海经验”。徐伯黎 摄
中央媒体记者抵达上海,开启“看得见的正义”报道序幕。徐伯黎 摄
记者一行参与上海市闵行区院召开的媒体座谈会。徐伯黎 摄
正义网上海9月10日电(记者 林平)“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正义。”近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范围内正式启动“看得见的正义”大型报道活动。9日上午,由10余家中央级媒体组成的采访团正式抵达上海,共同聚焦新刑诉法实施的“上海经验”。
记者获悉,今年以来,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全方位开展了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探索工作,聚焦部分对检察工作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制度,如审查逮捕公开听审、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等,以项目化方式实施重点推进,着力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转变审查逮捕执法方式
“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逮捕决定的作出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探索改革现行审查逮捕方式,突出司法审查特点,体现公开透明,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落实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标,“要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
据了解,去年以来,上海市侦监部门以“转变审查逮捕方式”作为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基本抓手,通过找准方向路径、构筑刚性保障、创新构造模式、拓展范围领域等途径,为全面落实人权保障,提高逮捕质量,开展了有益且富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
截止今年8月,共有闵行、奉贤、金山、青浦、静安、普陀、徐汇、闸北、浦东等9家单位对39起案件56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公开听审,依法对28人批准逮捕,28人不批准逮捕(其中相对不捕24人,绝对不捕3人,存疑不捕1人)。
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方式已由当初的“封闭化、单一粗线”过渡为“司法化、公开化”,逐步构建起在相对开放的场所内,以侦查机关为一方、辩护律师为另一方,检察机关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在主动兼听、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让逮捕决定过程公开化。
简易程序案件100%出庭
新刑诉法规定,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均须派员出庭。“今年以来,简易程序案件实现了100%出庭。”上海市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布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就开始着力推进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试点工作,出庭率从当年初不足1%到年底达到100%。
数据显示,今年1-8月,上海市公诉部门共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16044件21641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12693件 16224人,占提起公诉总案件数的79.1%和总人数的75%。
“上海检察机关17个基层院中,共设有简易程序案件专办组47个,简案专办人员167名,约占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办案人员的40%,实现了由40%干部办理80%案件,由60%干部办理20%难案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目标。”前述市院公诉处负责人说,实现简易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是一项“刚性任务”。
不过,全部派员出庭的规定无疑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检察机关为此在市、区两级层面,分别与当地公安、法院构建起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提起公诉与相对集中审理宣判的“三集中”办案制度;建立专人审理与相对专人出庭的“两专人”工作机制。
“公诉部门在‘三集中’与‘两专人’相衔接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和出庭工作格局基础上,推动公安审结移送、法院立案分案等工作与检察机关简案专办机制的衔接,根据独任制审理和合议制审理案件的不同需要,适度区分案件管理和庭审要求。”前述负责人补充说,要借此形成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新格局。
规范强制医疗案件办理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有学者认为,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
“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坦言,强制医疗程序最终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公诉部门注重把好‘审查关’、‘诉讼关’、‘监督关’,注重规范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上海市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表示,上海市公诉部门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把“三关”,研究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有效地确保办案质量。
截至8月,该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18件18人,经审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14件14人,其中10件10人已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依法做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2件2人。
“重点审查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依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前述检察官强调说,被申请人有无强制医疗必要需要审查这三个“重点”。
此外,针对强制医疗的审查该院还注意听取医疗专家、被害方、涉案精神病人家属和诉讼代理人三方的意见建议。同时,做到“三确保”:务求强制医疗适用能够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确保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民不被强行收治。
“在法庭上,检察官要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是否有强制医疗的必要,监护人和律师也可陈述意见,最终由法院作出决定。”余啸波最后认为,被申请人还有申诉程序,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关课题研究的同时还要把好审查与监督关。
相对不起诉听证宣告常态化
今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转变执法办案方式,以公开促进公正,已对刑事和解、不批捕、不起诉等重要办案环节和终结性检察决定的59名涉案人员公开审查听证。
据了解,新刑诉法修正案实施以来,上海各级检察机关探索改变执法办案方式,通过在专门司法办案场所进行逮捕必要性、刑事和解、抗诉申诉公开听审,不起诉公开宣告等,以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公正“看得见”。
今年3月,一场有关两名犯罪嫌疑人酒后殴打出租车驾驶员致对方轻伤案件,在静安区检察院举行逮捕必要性的公开听审会。两名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开听审中除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担任评议员。检察院综合听审会上的意见,以及两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双方目前的和解情况,作出对其中一人批准逮捕、另一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开审查可以更加直接地听取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使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过程,亲身体验司法的公正性。”上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上半年,上海各级检察院已对22名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公开听审,并依法对其中的16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14人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并予以公开宣告,已对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听证,对13名未成年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
为此,上海检察机关还积极推进包括听证室、宣告室等在内的专门化的司法办案场所建设,以确保执法办案活动依法、公开、透明和规范,并制定了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浦东新区、闵行区检察院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员担任听证员或参与听证、发表意见;长宁区检察院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程序作出规定,金山区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监督宣告室”。
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近年来,上海市检察院对接新刑诉法的规定,针对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法律援助、心理测试等的新要求和新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工作,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不断完善和规范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机制。
据悉,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上海市院未检处积极推动各项新规定的试点工作,制发《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等检察机关内部执法规范性文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和流程作出细化规定,为贯彻“少捕慎诉”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依据。
据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市未成年人不诉率达到12.3 %,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其中,检察机关对30 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占审结人数的3.6%。公安机关均未提出复议复核,被害人均未提出申诉,无一例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目前,已有8人完成监督考察并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避免其被逮捕后因羁押而产生‘交叉感染’或者被起诉后因定罪而产生‘标签效应’。”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认为,要给“迷失”的未成年人创造回归社会的司法处遇条件。
此外,为了增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方式的司法属性,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上海检察机关各级未检部门同时兼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犯罪记录封存的需要,采用不公开的审查方式,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