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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抗诉一合同纠纷案获改判

2013-09-29 08:17: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刘某收到了盼望已久的判决书,折腾了他两年多的一起合同纠纷案终于有了满意的结果——经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抗诉,刘某与汽车修理公司合同纠纷申诉案获法院再审改判,刘某要求汽车修理公司归还80余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刘某原为重庆市鲜乐园乳业有限公司(简称鲜乐园公司)股东。2005年12月,刘某退出该公司。2006年11月,刘某向鲜乐园公司催收相关款项,鲜乐园公司给刘某出具了两张欠条,载明欠款80余万元。2008年6月,鲜乐园公司更名为重庆众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简称众源公司)。2011年7月,刘某起诉众源公司,要求归还欠款,万州区法院判决众源公司偿还刘某欠款8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众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刘某超过了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该案后交由万州区检察院办理。

    万州区检察院于2012年8月审查终结。该院认为,原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欠条形成之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归还期限,鲜乐园公司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偿还欠款,并且表示在“政府安排的资金中和企业经营利润中有限予以偿还”。刘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基于上述理由,该院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2012年12月,重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该市高级法院决定提审此案。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于近日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记者沈义 通讯员冉瑞星)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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