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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化理念支撑 积极建立新型检律关系

2013-09-27 16:15: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湖北频道 

  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正、增强公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7月16日在与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要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湖北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这一要求,积极加强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沟通合作,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邀请多位全国知名律师、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检察机关代表共同研究推进这项工作,达成了广泛共识。笔者认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我们以新的理念作为支撑。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职责使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建立违法犯罪问题防范处理机制是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重要途径,所有这些都与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紧密相关。另外,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律师介入执法办案工作对检察机关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方式。从这一点出发,检察官必须加强与律师良性互动、建立新型检律关系。二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除了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还必须承担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的客观义务,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做到不偏不倚。基于此,检察官必须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必须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查证据等权利。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都以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为价值目标,两者在宏观性目标、社会性价值上是统一的,这是我们成为职业共同体的根基所在,是必然的,牢不可破的。同时检察官与律师都秉承共同的职业信仰,都需要具备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在执法公信力的体现和提高上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等等这些都形成了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坚实基础。正如王俊峰会长讲到的“双方要在专业上过招”,李大进律师讲的“我们需要共同的信仰,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田文昌律师讲的“把双方各自职责发挥到极致,为司法公正创造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以及有的同志提到的双方应“和而不同”、“相互欣赏”等等。我们需要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以此为支撑、为指引,转变执法、执业观念和工作模式,朝着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目标迈进。四是对执法公信力的自信。这也是一种重要理念,有了这种理念我们就会主动地、积极地去促进新型检律关系的建立。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能力的自信。经过多年来持续不断地素质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当有信心在律师的参与和监督下把案件办好,而且能办得更好。其次是依法规范执法的自信。近年来检察机关反复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思想观念、制度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更新和改变,更加注重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程序公正,这与律师的意愿是相通的,检察机关应当有信心在这方面全面接受律师的监督制约;第三是公正廉洁执法的自信。检察机关在思想上、管理上、在制度上都形成了抵制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防火墙”,有信心与律师规范交往、正常交流、“和而不同”。这三个方面的自信是检察机关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底气所在,同时也是一种“倒逼机制”,运用好了就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提升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检律双方全面进行探索实践。今年初,湖北省检察院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时,将建立新型检律关系作为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执法办案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在树立正确理念的基础上,总起来讲,建立新型检律关系要做到“两手抓”:一手抓落实,严格执行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最基础、最首要任务,是最根本的一条。一手抓创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探索检律合作共赢、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新举措、新路径,不断丰富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具体来讲,包括四个大的方面:一是健全完善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相关机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一个法治国家诉讼公开、诉讼民主、诉讼文明和诉讼监督制约的重要标志,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遵守法治原则、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没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就难以争取律师的信任支持,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就是举步维艰、寸步难行。首先要转变执法观念,要抱着正确的认识、积极的态度、发展的眼光,从法治、公正、人权的高度来对待这一问题。其次要履行义务,重点针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协商、协作。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应当作为检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加强探索实践。在以往的检律关系中,几乎只有对抗、甚至是“顶牛”,基本没有合作,对此既缺乏研究、也缺少实践。笔者认为检律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协作的空间很大、领域很广、内涵十分丰富:诸如形成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检察官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认真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在平等对话、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准确分析案情,补强薄弱环节,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和错误;注重发挥律师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用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信任关系,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减少对抗情绪、保障案件办理、促进矛盾化解、维护和谐稳定,做好检察机关特殊性、专门性群众工作;探索聘请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以及必要的办案协助;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可以寻求律师的支持配合,同律师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服法教育,以使犯罪嫌疑人可能得以适用简易审、变更强制措施或依法从轻处理;加强与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沟通交流,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等等。三是建立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检察官与律师的联系频繁而紧密。为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荣誉,双方都应当保持各自高贵的品德,自觉地不使共同体的名誉受到损害。建立检察官、律师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防范机制,确保各自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守护行为边界和底线,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自觉抵制少数检察人员和律师的不合理要求,防止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建立司法人员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审查律师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法犯罪的申诉、控告,依法监督纠正和查办执法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建立律师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依法惩戒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及办案程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四是做好检察机关自身准备工作。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建立新型建立关系需要,做好思想准备,牢固树立四个方面的理念支撑;做好制度机制准备,以《指导意见》为基础,建立并落实一系列配套机制,推动新型检律关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做好执法模式准备,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模式从从相对封闭向沟通互动、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从“孤立作战”向“整体联动”等方面的转变;做好组织保障准备,加强案件管理部门建设等;做好设施设备准备,加强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听证室、公开审查大厅等功能性用房建设,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检律沟通协助效率和效果,等等。

  三、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检律双方共同不懈努力。首先要相互尊重。检察官和律师都要互相尊重对方权利,互相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其次要相互信任。正如蔡学恩律师所讲的,“在一些地方,检察官和律师因为在法庭上的抗辩而产生对立,工作关系进而发展成相互不信任的对立关系。这会导致两个队伍之间的抱怨、不信任,无法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共同努力。”检察官和律师都应看到我们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不能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否定全局,大家都需要从内心认同对方,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第三要发挥好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作用。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在规范执法和执业行为,维护检察官和律师权利,加强内部监督,深化理论和实务研究等方面大有可为。双方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范检察官和律师违法违纪问题产生,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第四要发挥好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加强双方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就自身的相关准备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积极推进双方之间尽快建立一些沟通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叉培训等工作,使新型检律关系能够早日形成、不断完善,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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