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涤明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说明。(9月9日《新华网》)
网络谣言应该打击,但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打击,这是法治社会的行为准则,依法,也是司法行为的底线。打击网络谣言会不会出现扩大化,是媒体和公众都在担忧的问题。而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及时出台,乃是正本清源之举。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举报与网络诽谤的界限在哪里?网络谣言与正常传播信息或误传信息的区别在哪里?网络水军、删帖公司等等现象,法律该不该介入、如何介入?这些问题备受争议,官方也有纠结之处。
而公众最关注与抱怨的问题是,有些部门、有些地方官员借打击网络谣言打压舆论监督,甚至动辄就给网络举报的帖子扣上诽谤、谣言的大帽子。网络监督撂倒贪官越来越多之后,媒体上出现了一些官员吐槽倒苦水的报道,比如“政府官员竟成高危职业”、“职业疑神疑鬼成生活方式”等等。网民质疑,一些贪官为网络监督撂倒之后,是否另一些潜伏者开始了自保行动——— 以打击诽谤造谣为名,限制网络监督?而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来看,如果早出台一些时间,例如“表哥”等腐败分子,甚至是有可能免灾的。
未必是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制度有问题,而是一些法律问题的定性与界限或无法律定义,或模糊不清。此次两高解释的出台,将有关问题说得比较清楚明白,这样一来,网络谣言可以依法打击,网络监督可以依法保护。
例如网络检举官员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越来越有“一脚门里一脚门外”那种“踩钢丝”的感觉:一旦有举报内容不实,网民就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两高解释规定“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不是故意”,一个“不属明知”,清晰划出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不但是公众期盼已久,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权力监督原则——— 监督公权力应享有一定的豁免权,非恶意的失误,应予相应的免责;而公权力者则应当让渡部分私权利,对公众监督表现出一定的容忍度。划清了监督与诽谤的界限,既利于依法打击犯罪,又能依法保护公众监督权利,令人欣慰。
两高解释的出台应该能够有效避免“扩大化”及诸多定性不清的问题。然而,还有一个问题:治安管理上对相关问题的定性,如何执行?我认为,目前应参照两高解释,尽快完善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谣言、诽谤等问题的相关规定,划清违法与不构成违法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