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十分繁琐但又极其重要。立案工作只有把好关,才能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使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有序推进。但是,应当看到,某些法院把立案工作看做“门诊部”和“导诉台”,对立案工作重视不足,服务意识不强,从而不仅影响了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的源头治理,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水平,对司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立案工作质量的高低和服务水平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司法公信度的提升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立案工作虽千头万绪但十分重要。具体来说,做好立案工作重点应强化四种意识。
服务当事人意识。立案工作重点要解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诉讼方便问题。为此,立案庭对于该立的案件不仅应当及时立案,还应提醒当事人及时缴纳诉讼费并准备各项诉讼证据。为方便当事人立案,立案部门的人员应强化窗口意识,早上班、迟下班,中午休息时间尽可能有人值班,对于不能或不应立案的,应明确说明理由,防止当事人不理解不立案的原因,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投诉或信访。
准确意识。所谓准确,是指法院立案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和认真的思考,准确把握立案案由,避免立错案。因为不同的案由决定了当事人诉讼的成败,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案由不同,导致案件分到的业务庭及承办法官也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法官不同的法律思维和适用法律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及实体权利的兑现。因此,立案是否准确,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细致,使法院从源头确保公正高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立案的同志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应当充分运用立案的一周审查期,认真审查立案材料及案由,组织立案庭对案由进行讨论,寻求最能体现案件特点和性质的案由,以利于审判庭的法官能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均衡意识。所谓均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案后案件在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分配要相对均衡,避免案件分配忙闲不均,导致法院因人为原因影响审判质量与效率,还导致业务庭因忙闲不均产生攀比意识,影响法院内部和谐。另外,立案后在同一个审判庭内部分配时,也要考虑到均衡意识,除了专业合议庭外,一个业务庭内部,法官之间分配案件应相对均衡,这样利于调动各个法官的积极性,也使案件分配比较科学合理,使审判人员能够合理分配体力和工作量,利于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均衡提高和全面改善,也利于形成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良性循环。
调解意识。调解工作不仅是审判阶段的事情,更是立案阶段的必需环节。因为纠纷重在发现早、调解早,调解早利于缓和当事人双方的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对于立案调解来说,有广义狭义两种,狭义的立案调解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广义的立案调解等同于立案庭的调解,既可能是立案前的调解,也可能是立案后、审理前的调解。无论狭义广义,立案庭应当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者委托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在这个阶段调解,不仅当事人对立情绪可能较低,而且因为当事人未充分举证、辩论,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合作的诚意大于对立的氛围,所以在此时调解比较容易成功,也得到了很多法院司法实践的直接验证。
(王亚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