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率先出台 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9月25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表示,我省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社区矫正整体工作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位置,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刑罚制度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将我省在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在全国率先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清晰界定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明确工作职责,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我国刑诉法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表述。
据此,《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履行社区矫正六项职责,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刑罚执行属性和社会化特征,需要建立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两位一体的工作队伍,由执法工作者来执行刑罚,由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
201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要求到2013年底,全省实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15的配比目标。此次《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工作者担任,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社区矫正服务。
同时《条例(草案)》第七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条例(草案)》还就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再社会化、融入社会等提出了相关帮扶政策。(记者 施琛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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