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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案”疑罪从无是法治进步

2013-09-26 09:32: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当法治连重大犯罪嫌疑人,甚至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所有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以保护时,这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把相对于个人权利更为强大的公权力限制在“笼子”中,使公权力能够得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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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瑜

9月18日,在湖南“南县教师校园杀妻”案中,湖南省益阳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新平无罪。该案先后经历6次审理,陈新平曾3次被判有罪,并被羁押5年。 (9月22日《新京报》)

无独有偶,在美国司法审判史上,1994年也曾发生一起“杀妻案”——即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最终也因证据不足,按疑罪从无司法原则,被无罪释放。今天,经法院6次审理后,同样依疑罪从无原则,陈新平恢复自由。这是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在我国确立和实施的重要例证,它无疑彰显出中国法治的可喜进步。

陈新平案之所以经过5年6次审理,并在3次被判有罪的情况下,最终能被判无罪,这与我国新刑诉法的出台不无关系。正是在新刑诉法中,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司法审判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司法之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法律保护公民权益在实体正义上的体现。但实体正义的彰显,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正义来实现。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得以入法,这是法治理念的进步,更利于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若所有证据无法形成可以互为印证的完整证据链,都将无法定罪。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语义指向。

当然,有了良法,还需要真实的司法实践来落实。陈新平案与此前的佘祥林案等错案尚有不同,佘祥林案是因新的确凿证据出现而获判无罪,而陈新平案则完全是因涉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而获判无罪,这更能体现出新刑诉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精神。此案不仅警醒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今后办案中,要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严格实施,更开创了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审判的先河,让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得以真实体现,并为我国司法界提供了一个生动、具体的司法案例以作参考和借鉴。

陈新平案一波三折的审判结果,也给广大公民提供了一次真实面对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良机,给民众提供了一个新的、良好的法治理念教育的良机。因为,受法治教育及我国司法进程的影响,普通民众对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仍有一个进一步接受的过程。这个真实判例如果通过媒体等渠道得以大力宣传,等于给公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也会逐渐深入民心。

而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最直接受到司法正义眷顾的,是陈新平等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诉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同样包括犯罪嫌疑人。所以,当法治连重大犯罪嫌疑人,甚至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所有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以保护时,这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把相对于个人权利更为强大的公权力限制在“笼子”中,使公权力能够得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如此,方能真正通过程序正义,达致最终的实体正义。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