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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缘何频发

2013-09-26 09:04: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的性侵、虐童、摔婴等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其残忍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给公众带来难以释怀的刺痛,让社会蒙上了一道道挥之不去的阴影。各地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大幅增长。以深圳为例,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员数量,从2007年的2361人上升到2012年的6730人,年均上升16.67%,5年增加两倍多。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不论从生理还是心理来讲,无疑都属于弱势,他们是一个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当前,我国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偏轻,还缺乏足够的震慑力,更无法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麻国安看来,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未成年人的最终保障是法律监护,应将未成年人纳入法律监护之下,使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大多数为熟人作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麻国安说,“从以往发生的未成年人侵犯事件来看,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发指,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和一个民族的希望,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鲁迅先生曾说过,‘救救孩子!’这个命题在当前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问题上,仍然熠熠生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学院袁德峰副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未成年人侵害事件频发,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根源则是社会矛盾凸显所致。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失意受压抑或受本身性格偏执、心理畸形的影响,就会找一个突破口来发泄心中苦闷和不满。这种突破口,往往不是特定的对象,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袁德峰说。

    “从以往案例来看,由于侵害人往往也属于弱势群体,因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他们没有勇气去面对强势的群体。未成年人恰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人群,没有反抗能力,就极容易成为侵害人发泄不满的对象。”袁德峰说。

    现实中,随着农村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城市双职工家庭隔代教育的子女剧增,这些未成年人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而易遭侵害。

    尤其是,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现象更为突出。“我国现有数千万留守儿童。即使那些跟随父母生活的流动人口子女,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方面仍存在多种困难。失去父母庇护的留守儿童和弱势流动人口子女,成为更容易被侵犯的未成年人群体。此前多个案例证实了这一点。”袁德峰说。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侵害事件多为熟人作案。据资料显示,全国妇联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跟踪发现,有68%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中,而且此类儿童性侵案件持续时间较长,平均在4.8年左右。

    “很多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与未成年人熟识的关系,骗取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信任,这使他们更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袁德峰说。

    “未成年人侵害事件频发,还与学校教育的缺失与偏差有关。”麻国安说,“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导致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容易发生。”

    在麻国安看来,未成年人侵害事件频发,说明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等环节已不同程度地失守。“这更需要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威慑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筑牢更坚实的安全屏障。”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