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四部门出新规 防少年儿童遭性侵

为提升少年儿童防性侵能力,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形成保护少年儿童合力,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24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详细】

  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意见》

  超七成性侵案件发生在校园

  儿童性侵案件频发谁之责

  如何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国内外惩处性侵儿童相关法律条文

·学校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从严管理教职员工 女生宿舍封闭管理

《意见》着重强调了加强教职员工的管理。对于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性侵学生的行为,尤其令人不能容忍,这已经不属于师德范畴,是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寄宿制学校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女生宿舍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家长

监护人职责不可推卸

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和孩子相处交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家长需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学校密切联系,构筑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的保护网络。

·教育

提高女生自我保护能力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儿童须知”及“儿童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

·办案

建立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安排。对性侵学生者,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落实

预防不力将进行问责

少年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涉及教育、管理、应对处理的各个环节。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因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多起性侵少年儿童事件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进行问责。  【详细】

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教基一[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团委、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少年儿童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如寄宿制学校增多导致学校日常安全管理难度加大,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监管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集中曝光的个别地方出现的少年儿童被性侵犯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切实预防性侵犯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确保教育系统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详细】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答问

问:四部委联合印发《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类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个别地方出现的少年儿童被性侵案件,给少年儿童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也引起社会公愤。这些案件,有的是不法分子闯入学生宿舍施暴,有的是学生在校园外被胁迫劫持,还有的是极个别校长、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对学生实施伤害。少年儿童一旦遭受性侵不知如何合理应对,甚至有的家长一味忍受,不敢报警等。为切实提升少年儿童防性侵能力,切实落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团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家长等在预防少年儿童防性侵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形成保护少年儿童的合力,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印发了该《意见》。  【详细】

·超七成性侵案件发生在校园

幼女一般容易受到谁的性侵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韩晶晶介绍,该中心对2006年到2009年媒体报道中的340个案件统计分析,结果发现:熟人作案比例占到68%,请律师办理的十几起案件中,九成都是熟人案件,作案者多为邻居、同村的村民、父母的同事。这些家庭绝大部分是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母亲服刑家庭,单亲家庭等,其中母亲职责缺位的家庭的比例较大。另外,广大农村地区一直是此类侵犯案件发生的高危地带,研究表明,超过6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同时,超过7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校园里。

而据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创始人王行娟介绍,广东省2012年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报告》显示,2008年-2011年6月该省共受理2267起涉及儿童的刑事案件,其中性侵害达到75.3%。受害人中,在校学生居多。  【详细】

·对受害者的二次侵害值得关注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介绍,办案过程中,对幼女二次伤害的问题特别突出。“办案过程中,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的审判,都存在对受害女细节方面的多次询问,这些都是二次伤害;而更致命的还来自于受害者身边:受害者的老师、同学、亲朋、邻居都以一种异样的眼光看待她们。”

吕孝汉为此建议,应当加强公益性组织、家庭、学校等的联系,真正建立起一套多方面、多层次、社会多机构联动防治儿童性侵害的机制,“它绝不仅仅是一两个幼女受侵害的问题,因此,需要专业法律知识、专业的心理知识、专业的社工知识共同帮助这些受害人摆脱困境。”她认为,对儿童性侵害的帮助应该包括心理服务、庇护中心、经济援助、体恤安置、法律援助,甚至对受侵害者未来继续上学和就业的问题,都应有适当的涉及。  【详细】

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我国0至14岁(含不满15周岁)人口22287万人,占总人口的16.5%。

据《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发布: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即每3名死亡儿童中就有一名是因意外伤害致死。0至14岁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的发生率是美国的2.5倍、韩国的1.5倍。 【详细】

·家庭:性教育缺失 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

儿童最初性启蒙教育本该由最亲近的父母传达,但由于很多父母长年在外根本无法与他们进行交流,或者他们对性教育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儿童长大后就自然知道;代理监护人则更容易忽视性教育,年龄的差距以及农村的传统观念令他们羞于启齿,这些结果造成留守儿童性教育的空白。在各类性侵害案件中,发现很多儿童根本不知道施暴者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尽管她们恐惧、无助,但她们大多数选择了沉默,不知道如何拿起武器保护自己。  【详细】

·法律:惩罚威慑力度小 行凶者“不痛不痒”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通过媒体曝光及向有关部门举报的儿童性侵犯个案,只不过是冰山一角,绝大多数受害者选择了忍气吞声,多数公众对这一话题也讳莫如深。国外以往30多年的研究表明,在儿童遭受性侵犯之后,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惩罚侵犯者,但是由于既得利益的考虑,一些学校或家庭处于利益或者名声的考虑,往往对事件诸多隐瞒,加之我国的法律对这类事件的惩罚力度显得不够严厉,更加助长了行凶者的气焰。  【详细】

·教育:半数中小学生不知道儿童性侵害

网上调查显示,一半多(52%)的被访中小学生网友表示,没有人和自己提到过这个问题。 该项调查从2004年1月29日开始,在“中少在线”网站上进行了20天,先后共有6164名中小学生网友参与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被访中小学生网友对儿童性侵害有误解。有三分之一的被访中小学生认为“性侵害只会来源于异性”,有27%的被访中小学生认为“只有女生才会遭受性侵害”,还有26%的被访中小学生认为“性侵害只会来自陌生人”。  【详细】

·中小学应开展预防性侵犯教育

性侵案呈现的在校生、低龄化特点明显印证了学校、家庭教育在这一问题上的缺位。“调查显示,不少学生在一二年级时就受到过侵害,这些小女孩儿茫然不知那就是性侵害。在长达一年或者几年的时间里反复遭受侵害,她们害怕、讨厌,却只能默默忍受。这些现象,所呈现的就是学校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的严重缺失。”王行娟说。

性教育,无疑是一门特殊而不可或缺的课程。很多专家指出,儿童性侵案呈上升趋势,与中小学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不力、管理缺位以及师资考核和师资教育缺失有明显的关联性。众多专家呼吁:尽快在中小学开展“人身安全”以及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和监督,预防和杜绝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发生;开展常规性的学校人身安全的检查评估活动;将儿童安全和人身保护教育纳入家长、学校配套体系,构筑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儿童安全保护网络。 【详细】

对此,家庭、学校和社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对未成年少女进行性启蒙教育,增强她们的自我防范意识,掌握一些遭遇性侵害时的自救和寻找他救的基本方法,引导她们谨慎交友。【详细】

·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百般呵护不如自护!”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因此而使未成年人养成依赖症。要知道未成年人远离侵害的第一道防线终究是他们自己,增强他们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是他们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所以,我们更需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教育,不断给未成年人灌输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措施。

事实上,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生存所需的重要能力。未成年人阅历不够丰富,心理不够成熟,体质也不够强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侵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本领,是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详细】

俗话说得好,“百般呵护不如自护!”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因此而使未成年人养成依赖症。要知道未成年人远离侵害的第一道防线终究是他们自己,增强他们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是他们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所以,我们更需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教育,不断给未成年人灌输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措施。

事实上,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生存所需的重要能力。未成年人阅历不够丰富,心理不够成熟,体质也不够强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侵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本领,是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详细】

·用法律的利剑斩断黑手

悲剧的发生,令人难过。针对频发的极端事件,多位专家认为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戕害无辜的理由。对于涉童的恶性案件应第一时间破案,并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判决,对肇事者严惩不贷,真正给犯罪分子以震慑。【详细】

·构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制度

制定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状况公开制度。我们应借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儿童权利监督制度、挪威的儿童监察使制度等,规定对封闭性教育场所内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状况进行记录和事后备查,禁止儿童在不受监护人及其委托人的保护情况下离开教育场所。

建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封闭性经营机构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责任。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强化未成年人的生理和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幼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学校与家长间的沟通机制,强化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监护责任,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 【详细】

怎样防止儿童性侵害:7大原则要记牢

禁止别人触摸隐私部位

告诉宝宝:每个人的身体都有一些隐私部位,包括腹部、臀部、大腿内侧、还有女性的胸部和阴部,以及男性的阴茎等。如果有人违背我们的意愿,不合理地要看或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一定要立刻离开或者大声叫喊,能离开的立刻离开;如果别人不让离开的要大喊大叫,并攻击对方要害部位。

不可以吃陌生人给的饮食

告诫宝宝,不管是什么好吃的东西,如果是陌生人给的,都不可以吃。如果宝宝想吃那样东西,回家后可以告诉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一定会给宝宝买的。

不要独自呆在僻静的地方

告诉宝宝,不管是在幼儿园玩游戏的时候,还是在回家的路上或者任何时候,都不要一个人待在僻静的地方,这样爸爸妈妈会找不到宝宝,容易遇到坏人。一定要和老师或者其它小朋友待在一起。

学会利用电话求助

家长应该让孩子知道,通过电话可以与家人或其他人讲话。当他需要帮助的时候,知道可向谁打电话求助。 平时可以教宝宝记住爸爸的电话号码、妈妈的电话号码、其它可以寻求帮助的电话号码。然后教宝宝应该怎么向他人求助打电话等。

不可和别人离开幼儿园

告诉宝宝,爸爸妈妈或者爷爷奶奶一定会来接宝宝,如果不来接也会告诉老师谁来接,千万不可以和别人离开。 如果有人说是爸爸妈妈让他来接宝宝的,一定要问他爸爸妈妈的名字,或者问些更难的问题,答不出来的就要离开跑掉,去找老师或更多的小朋友。

独自在家时不要给人开门

家长可以与孩子一起讨论,想出尽可能多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如:不开门,也不出声响,让他以为家里没有人。不开门,回答他,妈妈已经休息了,让他改日再来……然后与孩子一起比较每种解决问题方法的优点和缺点,从中找出一种最好的方法。

在外时不要让孩子离开大人视线

假期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高发期,大约能占到全年总数的一半以上。让孩子单独在家,也容易发生意外。所以,不要让孩子离开保护人的视线,否则,危险随时可能发生。

·国内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几种罪名。

其中,第二百三十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详细】

·国外

美国《梅根法案》: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会被判强奸罪,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已开始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德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作案者自己选择,要么在监狱里面待十年,要么自动选择化学阉割。

韩国:儿童性犯罪最高判50年。同时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日本:与未满18岁儿童性交或者是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作案者都必须受处罚。

波兰: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详细】

给儿童安全扎紧篱笆墙,让孩子们活得安全,是成年人的义务,也是一个社会的责任。只有你我一齐发力,社会各界共同保护,“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大家的孩子才能健康快乐成长。

制作:中国长安网 策划: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