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律师参与化解信访利于增强司法公信

2013-09-25 09:58: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 珊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有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三条二款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信访部门的组织下参与信访工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法可依的。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优势。律师具有法律知识丰富、善于处理涉法问题的优势。律师从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职业和身份较超脱,让他们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帮助群众从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信访群众比较容易认可,有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在涉法涉诉类信访工作中,引入司法机关外的第三方,有利于增强涉法涉诉类信访的公信力。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方式、方法,应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规范化运作。(1)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的专款专用。(2)建立考评制度。加强对律师值班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参与接访工作的律师进行定期考核,对不适合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要及时调换。(3)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律师不按要求介入信访工作,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通报给司法局和律师协会。(4)建立工作文书档案制度。对律师参与处理的信访案件进行分类归档,保留工作记录。(5)建立接访信息跟踪、落实、反馈制度。(6)关于律师代理工作:受聘担任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接待来访案件过程中,不应当再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

    应明确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介入涉诉信访工作只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信访机构的组织下参与接访并提供法律帮助,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职责、程序和管理体制,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全过程纳入制度化轨道。

    应建立涉诉信访接待律师人才库。涉法信访涉及司法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效率与公平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解决机制的问题。建议设立涉法信访接待律师人才库,将思想品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维护大局意识和热情服务的律师纳入人才库。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
·[视频]安徽省高院: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法官代表座谈会:为群众解决问题树司法公信
·重庆忠县:多元路径提升司法公信
·法官形象与司法公信
·周强要求加强法院系统作风建设法官违法是司法公信灾难

·周强要求加强法院系统作风建设法官违法是司法公信灾难
·“审误”公开:司法公信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