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 董建铁
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有利于在传统的申诉审查领域植入群众工作手段破解涉诉上访难题。本人从中院视角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构建与省市级法院同等级别的“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设想,首先要解决好赋予这一机制的“价值目标”,在全国四级法院之间是否具有“共性”问题。中级以下法院门前没有堆着大批的越级访对象是否有必要涉及,应防止因缺乏共性机制构建及实施难于“落地”。二是应搞准该机制适用的案件种类。到底要利用该套机制化解申诉审查案件,还是涉诉信访案件。申诉审查案件不是涉诉信访案件,二者不应混淆。三是应构架好该机制的流程地位及作用。该机构设置在哪?我们认为后者更具有目标价值,同时可以包装实现许多工作目的。四是如何防止司法审判权泛化。核心问题是第三方机构有无权力审查生效裁判案件?从构建方案预计的拥有对当事人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权、申诉权、调查权、直接向人大负责”看,这与法院组织法、程序法冲突严重,机构设立非上升到立法层面恐难取得适用效力。自己既有审查权、调查权,又同时可以代理申诉,这样“一手托两家”是否符合权力“分立制衡”以及“回避”原则等诸多层面问题,有待于再认识。五是如何保持第三方机构的“中立、客观、公信”,这是取信上访人愿意遵循这一机制途径反映诉求、受其工作效力约束的关键。六是应当明确第三方机构化解的工作重心及职能,避免上访人将第三方化解误读为仅是帮助翻案的机制。应明确工作重心:(1)应当是帮助上访人分析理解认识生效裁判,即辨法析理、判后答疑、息诉服判;(2)发现生效判决有误时,给予上访人必要司法援助(如帮助向法院建议、捋清申诉理由根据、指导或协助收集申请证据、与法院约谈等),引导上访人依程序、理智反映诉求;(3)对无理上访且发现有维稳隐患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稳控防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