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被群众投诉两次并查实就上黑名单。9月23日,记者了解到,辽宁省食品安全办公室下发了《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食品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不仅将被曝光,而且在一年内企业信贷也将受到影响。
“黑名单制度”中提出,各级监管部门及食品安全办通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报道以及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等方式和渠道收集应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非监管部门收集的信息通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予以认定。
各级监管部门可将每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旅游食品保障及行业扶持等政策挂钩。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黑名单期限届满时,未再发生应列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级(或以上)监管部门予以解除。
到底哪些行为会上榜“黑名单”?
该制度中首次明确,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企业就将进入“黑名单”,“黑名单”制度也将正式成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手段。
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食品的;
合法企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
(记者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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