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3日电(记者韩洁、张晓博)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由原先的分三类管理,变为分四类管理。那么,这四类会议如何划分呢?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之前的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新《办法》将这部分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办法》在第六条中明确: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此次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出台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07年出台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等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