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不得超管辖权处罚外地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天(22日)发出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对本辖区之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规定。
《规定》指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后获知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将已收集的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本辖区之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要求,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
《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记者 胡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