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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对患病在押人员开展风险评估

2013-09-23 10:17: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近年来,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患病的在押人员。因为事发地点敏感而特殊,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并且引发媒体炒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今年初,江苏省兴化市看守所制订出台了《患病不宜关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创造性地建立和推行了患病不宜关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成效。

对于患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收押,成为困扰有关部门的两难选择

2012年9月,某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后经法医鉴定,系突发心肌梗塞死亡;2013年1月18日,某看守所发生一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后经法医鉴定,系脑干出血死亡……在押人员死亡的新闻见诸报端后,有关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来自社会各方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由于事发在特殊场所,以及在押人员的特殊身份,这类事件受到社会关注。这其中,就有一部分患病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因此,对于患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收押,已经成为困扰各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办案部门的两难选择。一方面,监管部门有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和保障在押人员健康权益的要求;另一方面,办案部门有侦查办案的需要。长期以来,监管部门与办案部门常常因为认识上的差异和工作现实需要的矛盾,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关系不协调。关,有安全风险;放,有再犯罪和妨碍继续侦查的风险。因此,要有效预防和减少患病在押人员的安全风险隐患,只有从源头上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患病不宜关押人员风险评估机制不失为具有前瞻性的工作机制。

建立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解决“关”与“放”这一难题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然而,这一规定对当前收押对象的界定过于笼统,没有细化分类,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为此,兴化市公安局以《条例》为依据,探索实施了患病不宜关押人员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风险评估有效解决了“关”与“放”这一重大矛盾和难题。

按照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规定,该局成立了由医疗专家、看守所所医、案件承办人以及看守所、法制室、督察大队、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负责人组成的安全风险评估小组。由评估小组对患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疾病的严重程度、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以及不关押可能带来的其他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最终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收押。

实施风险评估以来,该局共组织实施风险评估13例,其中对8名患病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关押,另5人决定不予关押,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同时确保了侦查诉讼顺利进行。

“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防范了患病人员关押与否的各类安全风险,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监管部门与办案部门之间的矛盾,实现了驻所检察、办案单位、监管、卫生部门风险共同承担。”兴化市公安局局长陈浩介绍说。

程序谨严,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风险评估

如何做到科学、规范、有效的风险评估?兴化市公安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由办案单位对准备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到医院进行初次健康检查,对患病违法犯罪人员一律进行二次身体健康状况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评估组成员分别就患病的违法犯罪人员关押与不予关押风险进行陈述和讨论,并规范填写评估呈批表,对个人评估意见签名确认后,再由法制、督察、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综合评估后提出收押或不予收押呈批意见报批。同时,对患病违法犯罪人员一人一册立卷建档。

其次,整个评估流程兼顾了收押与不予收押两方面的风险,吸收了医疗专家、办案单位、监所医生等多方面的专业意见。同时,全部评估流程均在法制、督察、监所检察科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再次,该局对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信息化、档案化管理。规范的管理不仅保证了整个评估流程清晰、有据可查,而且方便了管教民警的日常管理,有针对性的落实分级管理措施。同时,该局还着手研发患病不宜关押人员风险评估软件系统,将评估信息录入系统,建立电子档案,方便网上查询、网上管理,从而以信息化管理促规范化管理。

“实施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监管部门和办案单位之间的矛盾和误解,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监管安全风险。”兴化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中加说。

【案例】

犯罪嫌疑人宋某涉嫌抢劫罪被送押,送押前经医院检查发现,宋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高血压(3级)。监管部门依据医院诊断结果,向办案单位提出不宜收押意见,而办案单位认为,宋某案情重大、且有多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于是呈请启动“患病不宜关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经过专家组评估认为,关押宋某虽有一定风险,但不予关押,其社会风险更大,于是作出了“暂予收押”的评估意见。宋某收押后,监管部门经过二次评估,将其纳入了三级重大风险在押人员进行管理。同时,监管部门按照医疗专家建议,制定实施了羁押期间的对症治疗及应急措施。由于措施得力,在宋某被关押期间,办案部门迅速侦破了全案。

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抵御风险,实现风险共担、风险共防

“实施风险评估的做法不是我们监管部门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抵御风险,实现风险共担、风险共防。”兴化市看守所所长陆庆峰如是说。

“患病在押人员无疑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是只要我们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做到万无一失,就能有效降低患病在押人员的安全风险。”兴化市看守所副所长王汉龙认为。

患病在押人员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监管安全。对此,该局对经风险评估后决定收押的患病人员,严格对照《在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由监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确定分为一般风险、重大风险、三级重大风险3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以确保患病在押人员的监管安全。

一方面,他们针对患病具有重大风险在押人员实行重点关押管理。他们不仅在饮食、一日生活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人文关怀,统一安排“病号饭”,并在监室内安排“专人”照顾。同时,监所医生对患病具有重大风险的在押人员,实行密集巡诊,发现情况及时处置。他们还定期邀请该市人民医院的专家来所进行复查,并依据疾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治疗方案。

另一方面,他们还联合市人民医院开通了患病在押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该局监管部门实行监控巡视与管教民警和所医岗位联动,加强对患病人员的重点巡查、谈话教育、心理疏导工作,并密切关注动态。一旦患病在押人员病情发生重大变化后,评估组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实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对患病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健康权利,有效地降低了监管部门的收押风险。

【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于刘某有精神病史,办案单位认为刘某罪大恶极并对社会有较大的危险性,要求羁押。而监管部门认为刘某的现实状况不符合收押条件。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后,评估组经过评估认为,虽然该案案情重大,且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残忍,患有躁狂型精神疾病,如果羁押,极有可能对其他在押人员造成伤害,引发监管安全事故。最终,评估小组对刘某作出了不予收押的评估意见,同时责成办案部门强制将刘某送往市精神病院治疗。今年5月,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决定从精神病院将其送押至兴化看守所后交付监狱执行。评估小组再次对刘某进行评估后认为,该罪犯收押后在看守所短期内还将产生各种安全风险。最终决定,由看守所联合人民法院组成押解小组从精神病院将刘某直接投送监狱,从而避免了短期羁押带来的安全风险。(记者 赵家新 通讯员 吴劲松 刘凡荣)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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