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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给案件“号脉”

2013-09-23 09:27: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秦飞是通过“海选”当上人民监督员的。2011年6月,秦飞在报纸上看到选任公告,觉得自己符合条件便自荐报名,经过考察、公示等环节,从200名候选者中胜出。

    参与其中,秦飞才知道这届人民监督员并不是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而是由江苏省宿迁市政法委牵头,人大政协、公检法、工会妇联团委等9家单位共同组成的选任委员会选任,经该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资格并公告后才上岗的。这种“外部化选任”在江苏省是首次,他觉得“当选很光荣”。

    秦飞每年都要参加三、四次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两三次检察长接待日活动、一两个基层院检察工作通报会等。任职两年多,秦飞已从“不清楚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到“深知检察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从“法律工作的门外汉”到“法律知识丰富的个中好手”,从“司法事不关己的路人”到“司法程序的主动参与者”。

    虽然是宿迁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秦飞却经常“下管一级”到该市县区检察院评议案件。秦飞对评议宿城区检察院一起拟不起诉案件的情形记忆深刻。

    宿迁某电气公司总经理张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2011年两次向时任洋河镇副镇长的徐捷(已判刑)行贿30万元。徐捷则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揽该镇某酒都电力工程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作为单位主管,涉嫌单位行贿罪。但鉴于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为20万元,张某行贿数额是30万元,犯罪数额不大,而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因此该院对张某拟作不起诉处理。

    按照规定,检察机关自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不起诉的,属于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种情形”之一。宿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拟不起诉意见后,将拟处理意见、事实和依据以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宿迁市检察院,由该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随机抽取3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监督。那次,来参加案件评议的秦飞被其他与会人民监督员推举为会议主持。

    案件评议时,有人民监督员提出,没有行贿哪来贪官受贿?必须进行处罚,杀一儆百。认真查看卷宗后,秦飞向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再结合自己的从商经历,表示企业发展不容易,企业负责人向官员行贿,“舍了孩子去打狼”,心里还是不情愿的。他认为,既然张某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办贪腐官员,而且退了赃,从社会效果来讲,可以从宽处理。“不能查办一个案件就打垮一个企业嘛”,况且该公司被列入行贿黑名单也是一种处罚。3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1票不同意不起诉,2票赞同检察机关意见。

    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十分重要,有时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乃至一个企业的发展。秦飞坦言,检察机关发放的评议表上对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的认定等都有详细的打分依据。检察机关对法律负责,人民监督员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可以就社会效果给案件“号脉”。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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