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购商与菜农因购销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菜农返还收购商定金15万元。
今年2月,王某、许某与郑某签订一份简易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许某以每亩1.4万元左右的价格订购郑某的70余亩胡萝卜,合同金额达96万元,并当即将15万元定金打到郑某的账户上。后郑某于4月底将胡萝卜转卖他人。王某、许某以郑某私自转卖标的物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郑某返还双倍定金。
郑某辩称,其所种植胡萝卜在4月就已经进入成熟期,其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许某要求前来收取胡萝卜,但王某、许某因胡萝卜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拒不按合同约定前来收货,支付原定的胡萝卜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眼见胡萝卜过度成熟,即将烂在地里,为避免损失,其不得已以每亩7000余元的价格将胡萝卜转卖他人。郑某同时主张王某、许某应赔偿其损失33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时拒不履行,无法证明对方违约在先。因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双方合同,郑某返还王某、许某定金,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农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标的物,其品质、生长周期受品种、土壤、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亦与市场环境等有极大关系。因未订立明确合同,时常发生收购方在可能出现亏损时单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支付货款,而此时农民则因无合同凭证而陷入维权困境。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农业生产者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以规范完整的合同取代口头约定等简易交易习惯。同时,相关法律服务部门可针对不同农产品的特性帮助农民群众制定一批合同示范文本,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蔡礼节 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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