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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终身追责制在河南

2013-09-18 12:34: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河南省是较早开展错案终身问责的省份之一。201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试行)》。

一年来,错案终身问责制在河南实施情况如何?预防冤假错案有哪些经验?

2012年4月,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法官水涛在审判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此案被曝光后,该法官自称因“眼花”而错判。经过调查研究,当年9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对“眼花法官”水涛进行问责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试行)》给予该院院长何建中行政记过处分。

为什么如此严厉地对待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因为在河南,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赵振裳,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就是备受关注的“赵作海错案”。

“吃一堑长一智”,为了牢记错案教训,警示法官严格依法审判,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河南省将每年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的“错案警示日”。“‘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全省法院加强了司法理念教育,审判人员无罪推定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界对疑罪从无认同度也明显增强。2010年、2011年,全省无罪判决率明显提高,一大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协调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剑非说。

“刑事审判,关乎公民的自由和生命,一旦错判,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近年来,河南省高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证据审核判断标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降低要求、不纵容迁就,该发回重审就发回重审,该依法改判就依法改判,较好地履行了“二审是关键”的把关职责。2010年以来,省高院对二审及各中院报请复核的案件,因证据问题,发回重审401件,依法改判175件。

2013年4月25日,对于河南省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来说,是个终身难忘的日子。在被羁押长达12年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这起案件与以往冤案不同,‘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在所谓的‘死者’重新出现的情况下,才宣告被告人无罪。‘李怀亮案’,既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亡者归来,而且侦查、公诉机关认定、起诉有罪的态度十分明确,被害人亲属的情绪十分激烈,多次赴京到省上访。”河南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说,法院顶住了重重压力,坚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依法宣告无罪,守住了法治的底线。

“也许李怀亮就是真凶,但是现在法律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是真凶,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法院只能宣告他无罪。同时,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对这起案件开始新的侦查。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张立勇说,能够做出无罪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受到“赵作海案”的警示,也是错案终身问责的倒逼机制发生的作用。

在他看来,错案终身问责,也“保护”了法官,使其对来自外部的各种干涉有了说“不”的理由。

谈到宣告无罪面临的巨大外部压力时,田立文说:“案件宣告无罪,被害人家属上访闹访事件频发,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可能会对法院作出打击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责难。法院宣告无罪,实际上是对公安、检察机关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否定,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公安、检察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

对此,张立勇表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先进司法理念的树立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必须常抓不懈,才能真正深入人心,外化为证据裁判的自觉司法行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无罪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或者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加大救助力度,减轻维稳压力。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