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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押审查要结合羁押必要性进行

2013-09-18 08:47: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由此可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动态化、经常性的工作。这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时,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纳入案件办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对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从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避免“以捕代侦”、“一捕到底”现象的发生。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把好羁押期限延长关。

    一是严把“延押”案件的受案关,提高案件的受理质量。为了审查继续羁押必要性,侦查部门提请“延押”案件必须包括羁押期间证据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情况材料,羁押必要性的证据材料。

    二是突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侧重点。因案而异,有所侧重。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重点审查上述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发生变化,有无法定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应重点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到案后悔罪表现;对于罪行轻微、社会危险性小、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可能超过宣告刑、社会危险性是否发生变化甚至消失等。

    三是兼听则明,重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延押”案件过程中,应秉持保障侦查顺利进行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并重的原则,谨慎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事实与理由,特别是侦查部门的证据固定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等;同时,也要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而后就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四是重视羁押必要性的分析和论证,并对因无羁押必要性而不予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进行释法说理。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时,要重视羁押必要性的证据分析和论证,当发现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已经消失,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不当的,应当依法不予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王双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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