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做好审查批捕工作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2013-09-18 08:41: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近几年来,各地连续发生多起冤假错案,笔者认为,问题归根结底出在办案上,要防止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审查批捕关。

    把侦查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

    把侦查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即指“提前介入”。如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第一时间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勘查现场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侦监人员在同步跟踪参与该活动中应该着重关注以下三方面工作。

    1.关注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现场的取证工作。罪犯在作案现场必然留下各种证据,或一些“蛛丝马迹”。譬如,作案工具、凶器、血迹、指纹、脚印以及其他各种痕迹。这些证据都是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对此,首先要注意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什么证据,哪一件是关键证据。其次要注意这些证据在现场什么位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个位置只有作案的人才知道)提取的,再次要留心现场以外获取的证据,最后要重视证据的保存、移送,防止证据在“路上”发生变化或被破坏。

    2.参与公安机关现场分析会。公安机关经常会召开现场分析会,有时只召开一次。内容一般有三项:一是碰头汇总。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因工种不同、职责不同分头开展工作后,需要碰头汇总。二是遇到疑难复杂情况时,需要集中分析、研究、判断,集思广益,开拓思路,提出侦破方案。三是研究分析嫌疑对象。如果有多个嫌疑对象时,需要逐个排除。现场分析会的这些内容,都是检察机关需要掌握和了解的第一手资料,也是侦查监督容易发现“问题”的方面。

    3.参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公安机关破案后的首要任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前期参与现场勘查的检察机关侦监人员应同时参与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因为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人员法治观念不强,又缺乏工作经验,急于追求“满意的口供”,容易使用不冷静、不理智的讯问方法,在讯问中大声训诉,有时候还会拳打脚踢。这些现象虽不多见,但也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参与讯问的侦监人员不能袖手旁观,熟视无睹,应该在发现有“过火”苗头时及时用恰当的方法予以制止、纠正。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是一项法定程序,也是一项策略性很强的工作。如果方法得当,严格依法讯问,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准确定案;反之就有可能因刑讯逼供而引发冤假错案,侦监人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笔者认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必须寓监督于参与之中。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是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增添人手,插手公安机关具体工作。因此,要做到不动手、不干扰,保持中立、客观。二是不以监督者自居,要谦虚谨慎,摆正位置,不能喧宾夺主。三是在参与侦查活动中,一旦发现公安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恰当、不合法或错误情形,要以恰当的方法,善意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做到既融洽关系,又不失监督。

    认真审查案卷,做好三项工作

    根据刑诉法规定,审查批捕的任务是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否有逮捕必要”。相应地,在审查案卷工作中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认真审查案卷。公安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后,会形成一套案卷材料。检察人员在审查案卷中须克服四种陋习:一是切勿草率随意。不要沿着案卷内容走,公安机关怎么定,就依样画葫芦,草率审卷。二是切勿主观取阅。不能顺着自己的主观愿望,选取自己需要的材料看。三是切勿先入为主。审卷时不能置各种疑点于不顾,特别是不能对那些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置若罔闻,轻易放过。四是切勿粗心大意。审卷时要做好记录,把主要证据、犯罪情节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种疑点都记录下来,以便备用。还要做好汇报提纲,向领导汇报时必须事实有依据,定罪有观点。填写“审查逮捕意见表”时要注意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2.认真核查证据。要对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考证凿实,排除不实证据。在对被告人讯问的供词中,要下功夫寻找有无诱供、套供、指供、逼供的非法证据;要从口供中寻找有无矛盾、疑点,以排除可疑证据;要查明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以排除假证。在审卷中如果发现证据有无法排除的疑点和矛盾,就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好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一个关系。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实践工作中,如果公安机关错了,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纠正;检察机关错了,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议。二是坚持一个原则。要严格遵循刑诉法规定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要证据经查证属实,哪怕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也应定罪处罚。

    最近,中央政法委为防止冤假错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办案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笔者认为,这就要求每一个办案人员对自己所办的每一个案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体现在办案中,就是要树立忠于法律之心,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忠于国家之心,在办案时事事处处都要对国家负责;树立忠于人民之心,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的精神去办好每一个案件;树立忠于权力之心,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做到秉公执法,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顾祥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曹建明强调:坚守防止冤假错案法律底线
·存疑不起诉: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
·检察日报: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
·江苏泰州检察院:找瑕疵防冤假错案
·江苏法制报:公诉部门如何预防冤假错案

·江苏法制报:公诉部门如何预防冤假错案
·江苏法制报:自侦部门怎样防范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构建有效机制防范冤假错案
·建诉讼环节“拦水坝”防冤假错案
·张立勇:建诉讼环节“拦水坝”防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