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大连海事法院协办,全国30余家保险公司参加的“201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实务研讨会”近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大连海事法院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流程管理漏洞提出的3条司法建议被中保协采纳,引起全国保险行业普遍关注。
2010年以来,大连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160件,其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89件;保险合同纠纷71件,保险人作为被告的案件53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该院法官发现,保险公司理赔程序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人不能及时评估,检验货损情况前不及时通知承运人参与货损检验等问题。
随后,大连海事法院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保险公司应当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现货损的当日或次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并在收到被保险人货损索赔申请后,尽早检验货物。保险公司要通知货物承运人参与检验,如果承运人接到通知后不参与检验,保险公司应当保留通知过承运人的证据。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公估人将货损检验、调查价格的依据和证据列入公估报告,确保公估报告的准确性,以增强公估报告被法院采信的几率。记者张国强 见习记者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