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群众对环保加害行为往往首先选择到行政机关投诉的方式。由于证据缺乏,当事人在起诉时一般要提供证明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证据,这种证据对于弱势的受害者来说存在明显困难。加上环境污染具有原因的复杂性、时间的长期性,致害的潜伏性、损害的广泛性等特点,有时损害后果很难确定,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和评估来认定,但有时鉴定评估结论不具有科学性或者权威性,不同的评估鉴定机构结果差异较大,当事人不认可,法院难认定,导致“起诉难”、“胜诉难”、“执行难”问题突出。
其中,无论是民事案件适用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还是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中“行为罚”的执行,都会涉及到企业生产秩序及企业职工的劳动就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执行难”直接影响着司法效果的实现,而法院也往往容易受到不当干涉,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实现阻力明显。
环境公益诉讼尚准备不足
据了解,近3年来南通环保部门环境问题投诉每年均在6000件左右,其中经过查实后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每年都超过200件,处罚数占投诉总量的3.5%到4.4%。这一数据表明,环境司法的空间很大。
南通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无锡市中院环保审判庭已尝试了3起环保公益诉讼,走在了江苏全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构建的前列。而相形之下,南通潜在的同类诉讼源并不比无锡少,但却没有发生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与公益诉讼机制尚不完善相关。
调研报告建议,司法机关面对环境司法贡献不足问题,首先要注重培育和树立正确的环保司法理念,充分保障公众有权获得与环境有关真实信息,同时树立起“预防与修复并重”的理念,在环保司法过程中,绝不能一罚了之,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一定要在严惩污染者的同时,责令相关部门、企业进行整改,恢复原状,或者向有关环保部门、环保公益组织提出帮助恢复、改善环境的建议,并加以落实。
调研报告还提出了建立专业化审判的理念。
据了解,目前环境保护“三审合一”的审判实践在全国各地已广泛开展。贵州、云南、江苏、江西、福建、海南、湖南、山东、吉林、河北等十几个省的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先后进行了环保“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而已在司法界引起关注的环保审判专业化问题,不仅有利于破解环保审判面临的诸多难题,整合审判资源,统一裁判尺度,还将有效提升环保执法的综合水平,提高公益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能力。
调研报告还建议,在环保审判中,除了法官之外,还要有环境科学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或适当的资格的专家,有效弥补法官对环境科学知识不足问题。(制图/高岳 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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