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反腐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新加坡、韩国等,网络反腐并没有那么热。相反,为了防止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从根本上说,网络行为规范与“网络反腐”并不矛盾
刘宪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人担心开展得如火如荼的“网络反腐”很可能因对网络行为的规范而受到打压和限制。但是,有关发言人解释说,对于网络反腐,“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看到,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一种群众监督的新形式,因其能够借助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以及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而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能够对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起到一定程度的补充作用。故此,网络反腐在一些国家得到了民众的普遍参与。
印度班加罗尔一个非盈利组织建立的、网址为ipaidabribe.com(意为“我被索贿了”)的反腐网站,就是网络反腐的典型事例。印度普通民众纷纷登录该反腐网站“大倒苦水”,并以此作为揭露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的平台。该网站创始人之一东尼帕表示,设立反腐网站的目的“并非只是追究个人,而是追究这种现象的根源”。该网站设立不到一年,就有大约1万多腐败案例记录在案,涉及印度全国19个部门、347个城市,回帖和留言多达10多万条。
在网络管理法规的数量上,美国以130多项法规居世界之首。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颁布了《电信法》、《禁止电子盗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数位千年版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和《统一电脑信息传送法》等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从而明确将网络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四个方面,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此后,其更将《煽动法》适用于互联网。2005年11月,一名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攻击其他族群的言论甚至叫嚣要暗杀部分政治人物的17岁少年,就被新加坡法院依据《煽动法》判处缓刑监视两年和从事180小时社区服务。同时,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结合起来,以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韩国早在2005年10月就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从而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禁止网络用户传播非法信息,并规定用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须实名登录,而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罚款,并对引起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该法律,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视频、图片或贩卖、租赁淫秽色情视频、图片等行为以及利用网络向特定人群发布消息、视频、图片等造成对方恐惧、不安,都可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此外,韩国《电子通信基本法》还规定,对于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信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者,将对其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毋庸置疑,时下,我国确实通过网络信息的传播挖出了一些腐败现象,从而使“网络反腐”产生了效应。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反腐”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但是,如果以非法手段或方式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进行所谓的反腐则不可取。一些网络反腐者往往会利用一些民众“仇官”、“仇富”情绪以及“猎奇”的心态,抢先占领舆论高地,意图利用网络舆论来影响司法公正。同时,在“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和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推手”的作用下,网络反腐还往往会演变为“网络暴力”和网络群体极端事件。滥用“人肉搜索”,以监听、跟踪甚至雇佣私人侦探等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应该看到,有些网络反腐者所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而以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来反腐,无疑是“以暴制暴”、“以恶治恶”现象的表现,结果势必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人们的安全感。当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也就必然可能成为攻击别人的人。一旦社会出现这种状况,人们的安全感就会荡然无存,不安定因素就会随之积聚,这些恐怕并非是现代社会所要追求的目标。无论如何,在不安定的社会环境中不可能开展有效的反腐,这应该是广大民众都能理解的常识和统一的思想。就此而言,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完全必要,且从根本上说,网络行为规范与“网络反腐”并不矛盾。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