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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检察院调研发现抗诉案上级法院基本发回重审

2013-09-17 08:51: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对已经生效的错误民事裁判,该如何进行改正?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调研发现,检察机关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力度虽然在操作层面上力度最大,但民事抗诉案件久拖不决与法院发回重审引发的审级冲突有关。9月16日,郑州市检察院已正式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慎用发回重审模式。

    “现有机制下,法院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而民事检察权进入民事审判领域后,通过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相互制约,防止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更好地发挥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共同参与调研的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认为,目前的民事抗诉模式与法院审级存在冲突。

    张嘉军说,运用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模式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本意,是想通过提高检察审级树立抗诉的权威性,同时也可以防止下级检察机关随意启动抗诉,影响司法权威。按照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应该由原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进行审理,但很多法院基本上都以发回重审的方式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检察抗诉程序本应是通过上级法院来审理,结果却重新回到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抗诉模式与法院发回重审的审级发生了冲突。”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认为,对于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这个时候的裁决从法律上讲应该是一审判决,而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当事人仍然有权进行上诉,此时检察抗诉与当事人上诉权重叠,使检察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常常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统计发现,郑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不到40%。

    郑州市检察院建议,接受抗诉的法院应以直接审理为主,以克服“上抗下审”的弊端。这样既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提审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保留了由上级检察院抗诉的优点,避免了法院违反回避制度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规范了抗诉案件审级,进一步保证了再审公正性和正确性。

    “长期以来,再审改判率低,检法双方分歧意见不易解除。而赋予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提出抗诉权,不仅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还将有效克服监督不到位的弊端。”张嘉军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同级检察机关直接抗诉权。本报郑州9月16日电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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