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与审判监督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改革规划中提出要重视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防止“同案异判”,以推进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审判监督案件中,尤其应当重视裁判结论与指导案例裁判精神的同质性与协调性。
司法实践中,审判监督裁判结论尤其是实体判决中体现出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精神与既有的指导案例之间是可能存在冲突的。从法理上讲,审判监督裁判结论必须受到既有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和司法精神的约束。否则,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权威性,同时也加大了人们对再审制度的质疑。
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我国独特的案例指导制度。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主要的制度性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总原则。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动因是为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从而为重构司法权威提供制度支撑。
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挑选出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指引、示范作用,使得司法实践能够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特质精神,公平地处理案件,为构建司法权威提供支持。
二是明确案例选定的规则与范畴。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出,所谓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笔者认为,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等指导价值的归纳不能仅限于对该案例具体处理规则的总结,而是应当源于案例而高于案例。应当从案例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案例的“一般性”指导价值,从而使得该案例具有对同类案件“普适”的法律效力。
三是体现指导案例的权威性。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还体现在其发布体系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而且,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均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些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就体现了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其具有普适性,不仅地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在后裁判也应当参照适用既有的指导性案例。(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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