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孙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就本案而言,孙某已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我赞同李教授的意见,孙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感化他,让他尽早回归社会……”
9月1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举行的一场公开听取意见会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玄武区人大代表刘必军等多方代表就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是否适宜变更强制措施发表了各自意见。
这是玄武区检察院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积极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一个片段。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检察机关均应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一旦发现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记者了解到,玄武区检察院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构建了“三项机制”:部门联动制,明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侦查监督、监所部门负责,公诉、侦查部门予以配合;分级审查制,对捕后案件进行分类,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并建立预警台账及时监督跟踪;全程跟踪制,在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跟进了解侦查取证、刑事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为进一步探索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玄武区检察院还实行了“二告知四听取”机制:在审查逮捕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方依法享有申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等;对于相关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告知公安、监所、法院等关联单位、部门。在审查羁押必要性过程中,重视听取申请主体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听取侦查机关、法院、监所等关联单位、部门意见;对于分歧较大的案件,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审查过程的公开、公正。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同步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不需要羁押的人免受羁押,对彰显诉讼正义、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该院检察长陆宁平指出,羁押必要性须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审查,避免“一刀切”现象发生。(徐日丹 肖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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