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安访谈
人民日报记者:新的刑诉法出台以后,江苏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配合与监督有什么新举措?怎么看待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配合与监督的关系?
徐安:新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也对我们与公安机关的配合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刑诉法出台以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和公安机关协调沟通,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尤其是无逮捕必要的部分,双方统一思想认识,真正地把强制措施应用适当。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磋商,并将形成相关文件,经过检委会通过后将下发全省,进一步严格逮捕的适用条件,防止一些不必要逮捕,甚至一些不构成罪的也进入司法程序,把好入口关。
央视网记者:请问徐检,您的工作经历从看不见的正义,到看得见的正义,有什么样的感受?江苏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的责任和地位是什么?
徐安:我以前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隐蔽战线工作,甘当无名英雄,实际上也是在为我们国家安全,为人民福祉,在默默无闻地奉献。现在到检察机关,感觉跟安全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方式方法,有很大的不同。隐蔽战线的工作概括起来四个字:只做不说,检察机关工作是又做又说,还得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如果检察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人民群众就没有参与权、监督权,也没有实现检察机关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行使好检察权。过去,我们受传统理念的束缚,主张做了少说,少惹麻烦,现在我们要全力增加公开性透明度,除了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其他的该公开的一律要公开,特别要善于跟媒体、网站打交道,与大家一道唱响主旋律,提供正能量,发布检察机关好声音。
从邓小平同志到习近平同志,党中央对江苏的工作提出的要求就是“两个率先”,要率先建成小康社会,要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现在,江苏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中要成为全中国的示范区,这是党中央给江苏的要求和定位,从实现中国梦的全局提出的。今年三月,习近平同志专门强调了这个要求,这是一个重要的使命。江苏的检察机关要和江苏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同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否则无法面对江苏的父老乡亲,也和江苏所处的位置不相称,所以,我们提出江苏检察工作要当全国检察系统的科学发展排头兵。科学发展,一定要坚持改革创新,不能固步自封,必须不断地与时俱进。所以,我们江苏的检察改革创新工作要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之中,我们江苏的检察改革也要走在全国前列。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从我们江苏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弊病,不符合人民群众诉求、期望的陈旧的做法、习惯当中开刀,不断地适应现代社会前进的步伐。
检察改革任重道远,路漫漫,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有勇气,要有韧劲,为以后更好的改革和更全面的进步,当好铺路石。
法制网记者:微博等新媒体与以往的媒体最大的不同有哪些?新媒体对检务公开的促进作用如何?概括检察工作与网络媒体的关系是怎样的?
徐安:在新媒体应用方面,我们还是一个新兵,要向各位学习,要现学现卖,边学边做。微博等新媒体与以往的媒体最大的不同,就是更加快捷,同时实现了互动,在对话和交流的方式中达到共信,使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心相连。
新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要求我们拿出实实在在的内容,要真,同时要新,这就要求我们内部进行有效的整合,也使省院与基层院联系沟通密切,江苏检察网和微博不仅是省检察院的声音,而是全省检察机关的声音,对于我们做检察工作是个很好的促进。同时,公开也使整个工作情况全面、真实地掌握,促进了省院对全省检察机关的了解和掌握,加强了我们内部的了解、内部整合。发布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就是把检察工作满意与否的裁判权交给人民,交给网民,这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来评判的理念。
微博主要发布日常工作信息,下一步将作研究,特别是一些执法办案的信息、检务公开的内容将及时发布。同时,发布信息要有序,经过把关,不能未查实就发布,不能人云亦云,一定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检察机关与网络新媒体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关系。我们通过运用网络新媒体,促进了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建设、快速反应的能力、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同时,新媒体也发挥了法治中国的作用,特别是网络监督方面,比如,几年前的江宁周久耕事件,就是在网络上被网友发现、举报,后来被检察机关调查。所以,检察机关和新媒体是相互促进、共同履行职责,共同发挥了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作用。
新华网记者:检务公开是什么样的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
徐安:检务公开不是新生事物,很多年前就开始讲了。以前检务公开是作为一种方式,而不是作为一项基本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前检务公开是有弹性的,现在的检务公开是刚性的,除了法律规定要保密的以外,其他的都应该全面公开。下一步省检察院出台的规定里面,将对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依据、程序,在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领导组织,作出规定。把检务公开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全面推进。特别是对执法办案法律依据、法律规定要公开。对于执法办案终结性的文书要公开,对于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阶段性的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当然,有的公开是向全社会,有的是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开,有的涉及到隐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我们还要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时,还要考虑到公开的社会效果。总体而言,我们推进检务公开将迈出一大步,而且是扎扎实实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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