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针对当前“虚开”犯罪特点以及趋势,有关部门应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和防范。

  ●“虚开”犯罪是智能犯罪,作案人无须实际经营,只靠开开发票就能轻松获得丰厚利润

  ●删去“死刑”判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刑罚变轻,有相当比例的人屡教不改,重操旧业

  7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大“虚开”案件,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4人拘役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充当税款凭证,不法之徒为获得非法利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的犯罪行为便应运而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朱春明说,“门槛低、利润高、刑罚轻”是导致“虚开”犯罪蔓延猖獗的原因所在。

  进入门槛低,一部分人动起了歪脑筋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制后,我国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该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作了严格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条就是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进入门槛。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重新进行了界定,从过去的生产型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贸易型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分别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以下。这一变化,使一批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拥有了申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这一政策变化无疑刺激了小微企业的发展,扩大了就业,对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小微企业主主体素质参差不齐,财务管理不规范,在效益不景气的形势下,其中一部分人就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动起了歪脑筋。

  操作简便,成本低利润高

  犯罪分子之所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趋之若鹜,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现钞”价值,虚开后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朱春明介绍说,“虚开”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智能犯罪,作案人无须实际经营,只靠弄虚作假,开开发票就能轻松获得丰厚的利润。

  正因为如此,有的不法分子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成立“开票公司”,租用一间办公用房,雇用一两个人,专门从事此勾当。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为50万元以上,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后,到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短时间内大肆虚开,牟取非法暴利后立即关停。之后再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到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税侦大队侦办了一起 “九连环”“虚开”案件,犯罪分子在两年内共注册了9家公司,专门从事“开票业务”。3年内,共虚开发票10440张,金额4.2亿元,涉及8个省(市)的1200余家企业。

  打击力度不足,刑罚轻风险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删去了刑法第205条第2款,该款规定:“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删除这一条款意味着删去了“死刑”的判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悬在犯罪分子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变得没有那么可怕了。

  朱春明介绍,通过对一些案件的研判分析可以看出,仍存在打击力度不足、震慑效果不强的问题。有些案件在税务机关先行履行稽查职能时,由于受到手段、措施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证据不能及时收集到位,导致一些案件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了“以罚代刑”的情况;有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由于案件中涉及的地域广、人员多、取证难,加之警力、财力不足的原因,导致案件草草收场,没有达到除恶务尽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开”犯罪人员大部分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因此,一些犯罪分子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错误地认为交罚金就可以过关。所以在“虚开”犯罪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屡教不改,重操旧业。

  ●涉案金额大,仅2010年以来,邗江分局经侦部门立案查破的案件涉案金额就高达7915万元,税额约1063万元

  ●“虚开”犯罪作案成员呈现年轻化、文化程度高等特点

  朱春明总结指出,“虚开”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少数人长期多次作案、参与人员年轻化、文化程度高、涉案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不主动报警或举报等特点,给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很大难度。

  涉案金额大,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 “虚开”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仅2010年以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经侦部门就立案查破了17起该类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915万元,税额约1063万元。

  结成利益共同体,犯罪活动团伙性明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4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而这4种情形常常相互交织,犯罪分子结成利益链条,犯罪活动团伙化,并且可以轻松获利,导致少数人长期作案,多次作案,危害性极其严重。

  以扬州与高邮两级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虚开”案件为例,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所得,在虚开价税合计的5%至5.5%之间;“洗票”公司犯罪所得,在虚开价税合计的4%左右;报关行、中介人伪造报关单证出售,犯罪所得在出口货物总价的0.5%左右;地下钱庄非法结汇,犯罪所得在资金总额的0.8%至1%之间;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所得,在出口货物总价的6%左右。

  犯罪分子熟悉税收业务,犯罪行为专业化程度高

  “虚开”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作案分子具有涉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熟悉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了解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及报关、结汇、退税等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

  《如何对付税务稽查》《如何配票配单》《退税所需资料》《内部操作流程》,这是在扬州警方侦办的一起涉税案件中,民警对涉案公司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时发现的资料。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毕业于国内某知名财经大学,公司招收的职员都是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并对他们进行所谓的“业务培训”。

  “虚开”犯罪作案成员也呈现年轻化、文化程度高等特点。本案中作案成员平均年龄28岁,学历全部在大专以上,其中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涉案成员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6人。

  以公司作掩护,犯罪手段隐蔽性欺骗性强

  “虚开”犯罪与一方受损的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相比,受害客体不明显,反而是虚开方与受票方各有所获,皆大欢喜,出现所谓的“双赢”局面,即虚开者得到一定的手续费,而受票方也达到了抵扣逃税的目的。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没有一方会主动报警或举报。这是“虚开”犯罪不易被发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作案分子以开办公司作掩护,以真实的资金流掩盖虚假交易,隐蔽性、欺骗性较强。在具体操作上,犯罪分子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时,通过转账处理,受票单位以发票等额签发支票给虚开发票的单位,再套取现金;或采用不规范的结算方式(比如信用卡支付),而后通过pos机消费形式套取现金,并附有伪造的购买合同、送货单、入库单、验收单等财务资料,制作假账,以此掩盖事实,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和公安机关的打击。

  信息化的广泛运用,也使“虚开”犯罪活动变得更加隐蔽。作案分子经常更换手机号码、拥有多个身份和银行账户、采取网银结算和银行卡结算、开票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公司送达……这给执法部门发现和侦查“虚开”犯罪带来了很大难度。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常态化、涉税案件移送制度化、联合查案机制固态化

  ●发挥各警种优势,全面收集证据;发起集群战役,加大查处力度

  关于“虚开”犯罪,曾经有名美国犯罪专家这样形容:“这些‘社会精英’仅凭一支笔或一个键盘就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这种智能犯罪远比那些街头流氓挥舞手枪的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当前,“虚开”犯罪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后果日趋严重,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各部门增进信息共享,强化紧密型合作

  各部门当务之急是弥补漏洞,加强合作衔接。

  我国增值税率一般为17%,称为基本税率;特定几种征税对象为13%、10%、7%,称作低税率;而出口货物不征税称作零税率。从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增值税征收有一种层层抵扣、环环相接的特性。由于链条长、环节多,漏洞也随之增多,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

  随着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大量增加,监管不力、管理滞后的现象愈加突出。而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存在制度性漏洞,形不成合力,给了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空间。如“海关完税凭证”有3个月的认证期,而海关部门与国税部门对此并没有实现信息及时共享,给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作进项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可乘之机。

  对于公安机关来讲,要主动与税务、海关、银行、工商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减少部门间信息传递的滞后;依托税务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涉税犯罪活动迹象,有效避免大范围危害性案件的形成;同时,公安、税务、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紧密型合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常态化、涉税案件移送制度化、联合查案机制固态化,树立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形成打击合力,彻底铲除发票犯罪的根源。

  同时,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交流沟通。针对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适时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划定侦查范围、证据收集要点。法院对适用法条、证据规范性、程序合法性进行预先核定,提高诉讼效率。

  情报主导侦查,实现指向性精度打击

  当前发票犯罪职业化、智能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只有将情报信息与侦查工作有机融合,不断优化侦查机制,实现“统一指挥、主动进攻、精准打击、合成作战”,才能最大限度地服务实战。特别要加强专业情报信息的搜集运用,能够使公安经侦部门及早发现、控制、打击此类犯罪,提高经侦部门的打击精确性、针对性、有效性。

  经侦工作全局化,夯实打击发票犯罪基础

  打击发票犯罪是公安经侦部门的主业,但是如果离开其他警种以及派出所的大力支持和协作,此项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方面要发挥各警种优势,为全面收集证据,掌握涉案人员动向、资金流向,为成功破案、顺利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提供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要针对此项犯罪地域性、行业专业性的特点,通过发起集群战役,加大查处各地的上下游违法犯罪获利者的力度,依法从严惩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

  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

  要遏制骗税犯罪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

  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和宏观政策有调整的情况下,税务、海关以及地方政府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使企业及早、及时了解掌握这些政策,更好地管理执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有效机制,对进出口公司从事“四自三不见”代理的要加强监管,对出口企业定期明察暗访,对有异常的企业要进行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对不合理的规定要进行修改,如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注销后要规定一定的追溯期,使不法分子不能钻政策的空子。

  争取群众支持,加大宣传,建立举报线索奖励制度

  打击“虚开”犯罪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加大对“虚开”犯罪活动危害性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到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危害性而不敢为,压缩“虚开”犯罪的犯罪空间;对“虚开”犯罪典型案件要及时披露曝光,以案释法,震慑犯罪,让企业主知道违法后果,使其不敢为;建立举报线索奖励制度,动员和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对举报“虚开”犯罪活动的人民群众实行重奖,让“虚开”犯罪无处藏身。

  ——相关案例——

  ●张某等人特大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

  从2008年底至2011年底,张某与深圳宝安17家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经营者达成协议,按照每虚开100万元发票给予1%的好处费或者提供每月场地租金的方式,利用这些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条件。该案涉案金额12.8亿余元,骗取国家税款1.8亿余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9份,涉及多家外贸公司。

  ●刘某等人特大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1年11月以来,深圳市公安局逐步查明了以刘某、黄某等人为首的职业骗税犯罪团伙,该团伙从河南周口、湖南岳阳、安徽芜湖、广东惠州等地向深圳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深圳出口代理公司骗取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利用深圳部分出口企业为平台,虚报出口金额24亿元,骗取国家退税款3.35亿元。

  ——相关法律法规——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条确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之后,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纳入了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205条之中,确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其中删去了刑法第205条第2款。该款规定:“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链接——

  “四自三不见”业务:是指出口企业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出口交易”业务。

  这种“四自三不见”业务往往因为出口企业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出口创汇和有些业务人员为了牟取私利而有意或无意地被境内外不法分子所利用,其中也有极少数人与不法分子勾结骗取出口退税。这种交易,实际上并无货真价实的商品,其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或虚假的。因此,国家规定对这类“四自三不见”业务一是检查,二是不予办理退(免)税。

  扬州:

  理顺市区经侦体制,痛击“虚开”犯罪

  “改革创新,是迎头痛击‘虚开’犯罪活动的有效途径。”扬州市政协副主席、公安局长王少鹏说。面对汹涌而来的“虚开”犯罪活动,扬州公安机关外部加强协作配合,内部整合资源力量,注重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全市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形成了一套独特做法,重拳出击,严打“虚开”犯罪。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当前,发票犯罪跨区域特点日益突出,新手法层出不穷,单靠公安经侦部门或发案地公安机关的力量难以实现有效打击与防控。扬州公安机关与税务、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合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常态化、涉税案件移送制度化、联合查案机制固态化等制度机制,进一步强化公安、税务、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紧密型合作,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

  推行经侦工作全局化,打牢惩治发票犯罪基础

  从2008年7月开始,扬州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经侦工作全局化”建设。扬州市公安局出台意见,明确了派出所承担经侦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经侦基础工作等,规定派出所承担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的先期接警,协助经侦部门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做好调查取证和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配合经侦部门做好经济犯罪的协查工作。在经侦部门指导下,派出所可以侦查一些案情简单、案值不大的多发性经济犯罪案件。

  推行主办侦查员制度,激发经侦队伍活力

  为锻造一支打击发票犯罪的专业队伍,扬州公安机关探索推行主办侦查员制度。主办侦查员制度是通过对经侦部门中具备资格的侦查员进行选拔,确定侦查责任主体,以搭档或协办的形式开展侦查工作的机制。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推广,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侦查破案机制,将办案责任落实到具体民警身上,一方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另一方面突破了原有论资排辈的用人格局,大大激发了队伍活力。

  理顺市区经侦体制,整合警力资源

  当前发票犯罪职业化、智能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将有限的警力效能发挥到极致?

  2010年3月,扬州公安机关在江苏省率先理顺市区经侦体制,实行警力资源整合,出台了《关于理顺市区经侦体制的工作意见》,改革市区经侦管理体制,在该市的广陵、邗江等地的经侦大队增挂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所属大队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实现支队、市区经侦大队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体化运作,进一步强化经侦条线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执法监督,初步建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格局。这一改革举措突破了原有框框,实现了体制的优化,更好地服务实战,增强了经侦部门的战斗力和创造力,也为打击“虚开”犯罪形成了强大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