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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报: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中的民意沟通机制

2013-09-13 09:53: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统筹运用推进司法公开。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部署和着力推进以“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为核心的阳光司法工程建设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是建立在公众广泛参与和全面监督的基础上的,司法越透明,公众就越信赖,司法就越具有权威和公信力。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司法公开工作的突破口,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在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民意沟通表达工作机制建设,是确保人民群众全面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因此,在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中,主动地通过多种方式依法、真实、准确、全面公开司法信息,建立完善的舆情沟通机制是确保人民群众全面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有效方式。

着力打造民意沟通平台,确保民众获取准确信息

民意的表达离不开平台的支撑,无论是审判流程信息还是案件的执行信息,公众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方能获取,这一渠道要么是公开透明的大众化平台,要么是口口相传私下传递,人民法院如果不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的大众化平台,民众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将只能是私下的口口相传。然而由于私下的口口相传往往夹带着每一个传递人的个人认知和情感,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根本无法保证,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以讹传讹,最近公安机关查处的多起网络造谣事件就是一起起鲜活的实例。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建设公开便捷的平台,才能避免信息的误传。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互联公布及电子显示屏公告的方式公开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还可以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的大众媒体公开相关信息。另外,为全面展示案件审判的过程,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对庭审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允许当事人和公众查阅。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检索方式。

充分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实现司法透明避免信息误判

要想确保民意表达的正确性,除了确保公众能够通过公开透明的大众化平台获取真实的案件信息之外,还应当确保公众获取正确判断所需的足够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误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实现司法透明。

充分向社会公开审判流程相关信息。案件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公正的审判是最大的司法为民。将依法可以公开的审判环节、审判过程一览无余地展示在公众面前,无疑是挤压司法权寻租空间、消除当事人疑虑,从而强化人民群众司法公正信念的重要手段。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从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角度,充分地向社会公开公众重点关注的下列审判流程信息:诉讼引导信息。包括诉讼指南、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等;立案信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各类案件立案信息;开庭信息。包括所有已排期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法庭设置信息。包括法庭旁听席位、媒体专用席、庭审视频直播室等;鉴定、评估机构信息。包括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地以及负责人等信息。

全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作为直接承载司法活动过程、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产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尺。法官职业能力强不强,审判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通过裁判文书就能一目了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从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通过互联网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全部裁判文书,不仅让公众了解裁判的结果,更让观众知晓裁判的理由和裁判的过程,避免暗箱操作。当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以调解、和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其他各类案件的裁定书和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应当公开。

如实向社会公开案件执行信息。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执行信息没有及时公开,尽管法院已经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仍然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和“暗箱操作”,从而饱受社会质疑。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从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的角度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下列执行信息:执行指南、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立案、结案信息;鉴定、评估、拍卖、审计机构信息,包括鉴定、评估、拍卖、审计机构名称、住所地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完善舆情沟通机制,保障民意表达渠道畅通

民众获取司法信息的目的,是要表达民意,行使对司法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因此,在平台建设方面,人民法院还应当积极完善舆情沟通机制,保障民意表达渠道畅通。

建立专门机构作好舆情收集和梳理转办工作。建议应至少在各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舆情收集、梳理、转办工作机构,对媒体监督、网络舆情、社会焦点、群众评论或来信,进行及时收集并梳理分类,同时存档并督导相关部门办理。

健全基层民意采集网络系统。建议以基层法庭作为民意沟通的主渠道,以街道、乡镇、村委、社区作为民意沟通联络点,依托各农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聘任德高望重,热心服务的基层干部群众作为民意沟通联络员,建立起“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基层民意采集、交流和反馈机制。

完善舆情办理工作机制。建议将舆情落实和反馈工作置于与审判、执行工作同样的地位,并纳入绩效考核,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客观、及时、明确的原则积极予以办理和答复。

强化网络民意沟通表达平台建设。当今信息社会,最畅通、最有效、最快捷的民意沟通渠道莫过于互联网。互联网在沟通民意上具有它得天独厚的四大优势:一是覆盖面广,二是时效性强,三是互动性大,四是针对性强。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努力发挥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发布信息、全面搜集舆情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作用,强化网站建设,突出专业特色,加强网络互动,规范舆情引导。

(刘思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