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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执行”格局下执行财产查控机制的新进展

2013-09-12 09:09: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自2000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法院执行工作开始进入了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的阶段,其中的执行分权改革,则是执行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的难点和亮点,各地法院近年来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涌现出了上下级法院“两级分权”的“绍兴模式”、在执行局外另设执行裁决监督庭的“长沙模式”和“成都模式”、在执行局外由审监庭负责执行裁决的“重庆模式”,以及将执行裁决权保留在执行局内部的“莆田模式”,等等。而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法院推行的“点对点”查控机制,则是在审执分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财产查明从执行实施权中剥离出来,这有助于实现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全面建立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执行流程管理机制和分段集约执行机制,为我国强制执行立法提供经验资源。

  熟悉执行工作的人都知道,执行程序的第一道工序是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扣冻、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就能相继跟上,实现债权清偿与执行结案,也将水到渠成。然而,实践中,由于债务人财产类型多样,分布过于分散,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法院人手严重不足,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手段有限,又缺乏识别债务人财产的明确标准,因此,法院虽穷尽各种方法派人奔波各地以查明财产,但收效甚微。加之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况极为普遍,在“猫和老鼠”的游戏中,法院一直处于下风,找不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大量执行案件被搁置,债权人赢了官司赔了钱,为此怨声载道,法院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决策者就将“执行难”归结为“四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可以看出,决策者早就认识到了查找财产的重要性,并将“执行财产难寻”作为我国“执行难”的一种典型表现。从执行工作的阶段性来看,“执行财产难寻”无疑是形成执行难困境的首当其冲的因素。毕竟法院执行的对象主要是对财产的执行,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执行程序顺利、生效判决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前提。因此,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就在于克服现有的执行财产查控机制的缺陷,化被动为主动,创立一种集约化的、简便快捷的、一站式的执行财产查控机制。

  笔者认为,邕宁法院推行的“点对点”财产查控机制,是在不断总结执行实践经验、反复尝试和比较,并且吸收和借鉴兄弟法院过去的执行工作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执行案件的特点、内在规律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而提出的一种集约化财产查明模式,代表了法院执行财产查明机制的发展方向,具有推广的价值。

  邕宁法院的“点对点”财产查控机制,具有以下两大亮点:

  一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明难题,这是邕宁法院创新机制的最大亮点。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法院调查三种。鉴于前两种查明方式在实践中作用不大,各地法院在财产查明上更注重发挥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作用,在查明机制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有“案件承办人分别外出调查”、“执行局内专职调查人员外出调查”、浙江德清法院的“审判执行协助联动中心”一揽子调查以及邕宁法院的“点对点”执行查控等螺旋式发展过程。时至今日,由“案件承办人分别外出调查”这种劳民伤财、效率低下的做法,逐步被各地法院所摒弃,而集约化的执行财产查明机制已经成为实践的主流。其原因在于,集约化的执行财产查明机制,建立在诉讼案件与执行案件的差异性,尤其是执行案件同质性和可分割性理论基础之上,其核心是将责任财产查明专门化、独立化,将不同执行案件、不同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程序采取“合并同类项式”的拆分和归并,从而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应当说,在执行财产查明机制的集约化程度上,邕宁法院的“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更胜一筹。所谓“点对点”,也就是执行专职查控人员足不出户,坐在电脑前,登录已经搭建好的网上系统平台,点击鼠标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文书,即可在较短的工作日内获得信息反馈,从而大大缩短了财产查明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因此,称之为执行财产查控的“直通车”模式,是非常形象的。邕宁经验表明,将现代科学技术适当引入执行工作中,可以减少公文旅行、节约司法资源,大大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品质和效率。

  二是真正落实2010年二十个中央机构会签的执行联动文件的规定,在我国建立起党委领导、多机构合作的“大执行”格局。

  法院执行工作涉及到工商、金融、电信、公安、海关、税务、国土等机构部门的协助配合,不能依赖于法院的单打独斗。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着力推动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和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就是为了实现信息的准确、便捷对接,通过网络就可以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快速做出反应,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个方面,各地法院也正在探索之中,邕宁法院借助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点对点”查控机制上,先行一步,积累经验。笔者相信,随着“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法院执行模式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执行工作的格局将由过去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