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裁定首例省环保厅非诉执行案
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因江苏省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不履行行政处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9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公开听证后当场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省环保厅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受理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
2009年9月投入使用的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水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未经环保竣工验收。3年后,江苏省环保厅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厂不服,向国家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今年4月,江苏省环保厅因行政处罚决定被环保部复议后维持,遂书面催告该厂履行处罚决定,但该厂置若罔闻,既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环保厅遂于今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案情重大,双方当事人分歧严重,南京中院将这起本可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提级由自己管辖,并组织公开听证,让争议双方“事讲清,话说明,理辨透”。
当地群众、驻宁中央和省市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南京中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具体明确,并无不当。鉴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已主动向法院缴纳25万元,该部分处罚决定内容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法院不再裁涉。最终,法院裁定责令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三期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直至验收合格。
该案审判长、南京中院行政执行局副局长蒋涛说,南京中院已出台一系列措施支持环保执法,涉及环保类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律加快立案、加快审查、加快结案。凡涉及省环保厅处罚或市环保局处罚的重大、群体性环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均由市中院审查执行。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及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均实行听证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通过听证审查,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蒋涛说,这次南京中院将省级环保部门执行申请从基层法院提级为自己管辖,表明司法机关依法助力环保行政执法、携手共建水绿山青的决心。(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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