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强化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案件撤诉率连续三年都保持在45%左右。2013年1-8月,中原区法院行政诉讼收案大幅度上升,同比增长96%,但经过认真协调,撤诉率仍保持在45%以上,有效化解了“官民”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主审法官通过原被告叙述、实地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案情,确立案件协调的突破口,并及时制定协调方案。通过协调,促使原告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白是非对错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打消不适当、不理性的念头和想法;同时,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督促被告进行换位思考,分清案件责任,释明法律后果,促使其积极与原告进行和解。
突出重点,强化效果。将涉及民生、财产的行政案件和被告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案件作为协调重点,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双方对纠纷解决途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院的协调作用,促使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减少对立,最大程度防止冲突双方关系的继续恶化。
以案说法,化解矛盾。中原区法院积极邀请被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协调,及时与行政首长交换意见,让其了解本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努力协调双方进行和解,全力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今年1-8月份,中原区法院共10案次邀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些案件全部以原告撤诉结案,真正做到了息诉止争,化解矛盾。
全程协调、多措并举。采取诉前介入、庭前和解、庭审释明、庭后协调等多种方式,从诉前、庭前、庭审、庭后四个环节入手,全程做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力争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
依法办案,双效合一。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切实保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在法院同意原告撤诉的裁定下达之前,要求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完毕或者提供可靠的履行保证,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中原区法院 陈若禺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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