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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正司法的三个面向

2013-09-11 12:13: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如何把法律的公正性规定传到个案上,这当然是不容易的,但决不是无路可走。实现公正司法三个面向的实质,就是使静态的法律被动态的个案激活为动态的法律,以动制动,缝合法律与个案的空隙,实现个案正义

    □聂长建李国强

    19世纪立基于唯理论哲学的概念法学,幻想立法者的完备理性制定出无漏洞的法律大全,提供一切案件的答案,法官被认为是法律的嘴巴或者自动售货机,只是机械地操作法典,这就是机械司法的滥觞。这种司法观不适应当今权利时代下的法治实践,对机械司法的反思促成了公正司法观。公正司法也像机械司法那样要求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但又提出了法官要发挥能动性、运用好法律的要求,判决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科学,判决的结果要符合法律价值,公正司法不是轻度的机械化活动,而是高度的智识化活动。实现公正司法的条件是:转变司法理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司法技术和艺术。做到如此,必须坚持以下三个面向:

    面向体系。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无漏洞的完美体系,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指导下,就特定情境下的案件事实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由于法律规则的情境化制约,法律规则不能实现情境发生变化的个案的正义,在规则穷尽时,法官适用的法律原则有相当的弹性,所以强调面向体系,公正司法是法律体系内的公正,不能够超越法律,防止适用法律原则滑向自由裁量或法官造法或法律道德化。公正司法必须以现行的法律体系为界,法官不能以自己的信仰来对法律作出解释,也不能以将对抽象的道德条款的诠释表述成任何特别的道德判断,更不能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任选答案,相反他必须对自己的选择作出论证,符合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观。这就要求法官对整个法律体系的透彻把握,法律规则是如何来体现法律原则的,法律原则的资格取决于它能否为实证的法律规则所体现。我国的民法规定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和婚外同居都违背公序良俗,继承法规定了包括“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但书”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婚外同居导致遗赠行为失效,这就是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回应。

    面向实践。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体现在司法中,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使公民过着有尊严的法律生活,司法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地解决法律生活中的实践问题。法官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沛的理论素养,但理论知识都必须面向实践、服务于和检验于实践,以解决实际的问题为己任,决不能把法律理论教条化、绝对化、僵化而束缚司法实践。美国大法官布伦南在总结能动司法时说:“宪法的天才人物不是依靠一个静止的和已失去的世界中宪法可能具有的任何静态的含义,而是依靠使那些伟大的原则适应于解决现代问题的需要。”法律理论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澄明,就公正司法理念而言,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面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不是疑难案件,法官只需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就能够维护公平正义,这些案件并不需要法官的能动性,司法实践对法官的能动性是有限定的。再者,许多泾渭分明的法律理论之争,如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实质刑法观和形式刑法观,一旦进入法官司法实践中,法官并非视它们水火不相容,而是采取执两用中的实践智慧辩证法。面向实践就是要克服理论上的单向度视角分析现实问题的片面性,实践比理论有着更为复杂的内涵和宽泛的外延,理论只是实践纯粹化、片断化的反映而不可能等同于实践全貌;因此法官不要执迷于任何一种司法理论,而要善于在实践中整合各种司法理论。

    面向能力。机械司法是比较轻视法官的司法能力的。边沁幻想制定出用清晰化语言表述的一部法典,低层次文官就可以机械操作之。边沁的观点是错误的,语言存在着哈特所说的“空缺结构”,根本不可能是清晰可辨的,对法律语言的把握就提出了对法官能力的很高要求。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法官不能对上述犯罪行为给予法律处罚,正是司法能力低下的表现,不能够正确理解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禁止对公民的无法律根据的定罪处罚,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是要求司法机关面对严重的危害行为,基于将“明文规定”误解为“明确规定”的概念转换,不敢理直气壮地予以定罪处罚。由于立法相对于司法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犯罪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利用语言的张力,已经“明文”规定了。司法能力是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阿基米德支点”,能够帮助法官克服法律语言自身的局限性,“有限”的语言可以表达出“无限”的意思,“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实现了和“具体”案件的对接,就不会在明确规定的法律出台前,面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束手无策只好听之任之。除语言能力外,优秀的法官还必须具备抽象思维、判断、逻辑、想象、直觉等司法能力以及平衡和说理的司法艺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若要公正司法必先具备相应的司法能力。

    同一法律面对各不相同的个案,众口难调的困难自然而然。难也意味着有值得做的价值,“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司法的价值所在。如何把法律的公正性规定传到个案上,使每起依法判决的动态个案和静态法律实现无缝对接,这当然是不容易的,但决不是无路可走。本文三个面向的实质,就是使静态的法律被动态的个案激活为动态的法律,以动制动,缝合法律与个案的空隙,实现个案正义。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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