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4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教育要改革,教育法律要修订,这是教育法治的内在要求,应予以肯定。但是,其中也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教师法修订拟将“教师节”从9月10日改为9月28日,引起不少争议。
对教育法律进行一揽子修订,应当在切实把握目前教育领域真问题的基础上,真正地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提出合法、合理且有效的修正案。就教师节日期的选择而言,应当在确认教师节意义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教师节的意义主要在于追求教育法所规定的“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状态,实现“尊师重教”的价值追求,以固关系到国家兴亡的教育之本。只要既定的日期无碍于该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没有必要修改。
29年,29个教师节。“9月10日”这个日期与“教师节”早已密不可分。在这个日期的前后数日,学生以各种形式表达着对教师的敬贺感谢;教师从中体味到特别的温馨和幸福;整个社会也在这种师生情深的发展中,形成了围绕教师节的习俗和文化。可以说,“9月10日为教师节”,在全国普遍实施且已形成了广泛认同。
另一方面,孔子生日是9月28日还是10月9日抑或是其他日期依然存疑,从“修改教师节为培养职业敬意”的立论来说,以“传统节日是世代相传的”主张,难以引导出“权威部门研究测算”的权威性,更不能证成其“很有文化内涵”。改与不改,对于培养孔子所倡导的“诲人不倦”的师德,发挥韩愈所揭示的“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作用,并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相反,对过去的29年不予尊重,若随“权威部门研究测算”的变化而改变教师节日期的话,势必会产生较大的既有秩序调整成本,而且这种思维和做法本身与论者所主张的传统相传之理念相悖。
所谓教育创新,意味着要对既有模式及与之相应的观念、思想和制度等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包括教师节日期的选择问题在内的相关改革创新的举措,不应当“拆了东墙补西墙”,而应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全面、准确把握和对改革举措的科学合理论证的基础之上。
很少有什么活动能像教育那样,于“润物细无声”之中,影响改变着一个人、一个群体,甚至一个民族。教育法总则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改革应当坚持这种基础定位和优先发展的基本原则,从学校的作用,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生的权益保障、学业提升等方面去加以构思和完善。教师在教育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已经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得以确定,而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实上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全社会尊师重教,教师更应当自尊自强,恪守师德,为人师表,锐意进取,踏实工作。只有始终保持不断进取和求知的渴望,业务上精益求精,不断使教育教学更适合学生发展需要,更适合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才能够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和尊重。
(杨建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