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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监督不力是村官犯罪主因

2013-09-11 10:30: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王治新

近两年,陕西省城固县检察院办理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6件27人。这些案件之所以发生,根本原因在于监督制约不力,导致村干部“乱伸手”。

办案人员介绍了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案发领域广泛。涉及工程建设、退耕还林、计生入户、农财管理、宅基地审批等多个领域。城郊多发生在土地开发、拆迁安置等工程建设领域;山区多发生在退耕还林、农财管理领域;平坝区则多发生在征地补偿、计生入户等领域。

二是窝案多。多个行政村的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抱成一团,集体犯罪,形成腐败窝案;同时,村镇干部也上下勾结,共同作案。如去年查办的某乡经管站原站长张某伙同某村委会主任兼报账员张某、村支部书记黄某挪用征地补偿款20万元案。

三是罪名集中。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

“这些案件金额不大,刑罚处理相对较轻。”办案人员说。个人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仅1人,绝大部分被告人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下,多数被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

办案人员认为,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监督制约不力是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个别村干部接受监督意识差,不愿意接受监督,拒绝监督,个别村干部在执行支农惠农政策中随意变通,优亲厚友,甚至出现贪污挪用;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群众无法监督,虽然有《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八条规定》和“村财民理镇监管”等制度要求村务公开,但公开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公开范围小,如仅在办公室内公开,公开形式单一、内容笼统,群众看不明白,造成信息不对称,给个别村干部收入不上账、胡列名目、乱收乱支提供了机会;上级监督不力,个别镇、站对村干部的职务行为或碍于情面不愿监督、或因人力有限不能监督、或为追求工作效率而不监督,为个别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如某镇林业站干部郭某在负责退耕还林工作中,根本不到现场逐块按户进行调查,致使三名村干部以多名农户名义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