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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河北法庭以群众路线为指导规范巡回审判工作

2013-09-10 17:39: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以群众路线为指导规范巡回审判工作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自1999年8月6日正式启动巡回审判,十四年来共巡回审理672件案件,占同期收案量的9.3%。为进一步落实群众路线,该庭总结巡回办案经验,制定了《巡回审判工作制度》,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全年最低巡回审判率,加大保障措施。为进一步落实群众路线,全庭明确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率不低于30%,鼓励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巡回审判庭或田间地头、农村院落巡回办案;加大巡回审判的警力保障和制度保障,为法官巡回审判消除顾虑,提升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细化巡回审判受案类型,拓宽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巡回审判的案件包括:涉婚姻家庭与相邻关系的纠纷;因年老、农忙、身体残疾等原因当事人到庭困难的纠纷;当地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其他适合开展巡回审判的民事案件等。在此基础上,明确不宜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及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

    三是实行“立审调”与“结执访”相结合的巡回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效率。 “当场立”—— 巡回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当即予以受理,并填写格式化的诉状。“当地审”——对于赡养案件、当事人身体残疾或交通极为不便的案件,法官可直接到当事人家中或者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开庭。“当庭调”——巡回审理案件,调解程序被规定为庭前必经程序。“当庭结”——巡回审理案件,尽量一次庭审完毕。“当时执”——巡回调解成功的案件,如小额诉讼或其他具备当场履行的案件,法官应要求义务人当时履行。“回访制”——由法官不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主动征求当事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明晰承办法官巡回审判职责,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立案阶段,针对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在庭审结束后积极开展“以案讲法”活动,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对纠纷苗头,当即进行诉前调解,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是畅通基层民调组织协作办案渠道,推进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衔接。构建由法庭、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方参与的“三级联动”调解网络。以法庭为载体,以各乡镇司法所为纽带、以各村民调干部为基础,整合调解资源,创新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以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由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辅导制作人民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六是积极落实三大便民利民措施,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设立巡回立案预约专线,为农民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当事人开通立案绿色通道,提供个性化的便民服务。设置巡回审判点,方便当地群众诉讼,目前河北法庭已经在青龙湖镇和霞云岭乡设立两个巡回审判点,定期派法官进驻巡回审判点开展工作。设立驻村法官,派驻法官进村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片区民调组织的信息沟通,及时向指导片区的民调组织通报具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易发类型案件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处理建议,确保将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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