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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要闻速览(2013.9.10)

2013-09-10 09:32: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综合 

【高检院】曹建明会见根特大学校长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京会见比利时根特大学校长库文博格一行。  记者 程丁/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9月9日)在北京会见了比利时根特大学校长库文博格一行。

【高检院】高检院召开西部检察教育研讨班暨教师节座谈会 曹建明强调

大力推进检察教育培训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并向全国检察机关广大专兼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今天(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西部检察教育研讨班暨教师节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大力推进检察教育培训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

【高检院】巡讲支教五年培训西部检察干警3万余人次

记者从今天(9月9日)召开的西部检察教育研讨班暨教师节座谈会上获悉,五年来,高检院开展西部巡讲支教活动共培训检察干警3万余人次。

【高检院】高检院教师节慰问信

全国检察机关的专兼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值此第二十九个教师节来临之际,谨向全国检察机关的广大专兼职教师、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和问候!

【高检院】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构成诽谤罪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今天(9月9日)下午发布。根据《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链接】

·两高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案法律适用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

·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司法解释

【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技术骨干培训开班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获悉,该中心组织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技术骨干培训班,今天(9月9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正式开班。

【四川】四川将重点督察案管反贪工作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将于9月中旬派出4个督察组对自贡、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达州、巴中、雅安等8个市级院实施联合督察,督察重点为案件管理和反贪污贿赂工作。此举旨在督察相关市级院是否适应修改后刑诉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

【青海】青海:听老检察讲检史

“1950年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宣告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遵照西北军政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西北分署的指示,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于1950年7月1日成立青海省人民检察署。”沿着历史发展的脉络,青海检察史的演进过程也逐渐清晰起来。近日,青海省检察院邀请省院退休干部、控告申诉检察处原处长申志忠,为省院机关全体检察干警进行检史教育专题辅导。

【新疆】新疆:正风肃纪突出政治坚强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该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在讨论时形成共识:新疆检察机关正风肃纪就是要突出政治坚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和暴力恐怖犯罪,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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