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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平区法院扎实做好刑附民调解工作侧记

2013-09-10 09:04: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化干戈为玉帛

  ——沈阳和平区法院扎实做好刑附民调解工作侧记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院长李英杰在立案厅调研立案工作。晓 葵 摄

  图为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亲属向法官送锦旗。海 江 摄

  和平区是辽宁省沈阳市的中央商务区,店铺林立,商业繁华,外来人口多,社会稳定任务繁重。和平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都在1.5万件左右,审限内结案率均在97.7%,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67年。该院先后获得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省法院“集体二等功”等荣誉,101人获得市以上表彰。今年以来,和平区人民法院大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教育、疏导等方法,全力化解社会矛盾。据了解,仅今年1至7月份,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19件,调解率95.2%,为建设法治和平、平安和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和平区法院依法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让被告人履责,帮受害人维权,进而,化解矛盾,消除怨恨。和平区法院院长李清杰对记者说:“刑事调解工作要以法理服人,以情理动人,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决不能认为犯罪受到惩罚就等于案结事了。这也是坚持群众路线,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具体体现。”

  2011年5月,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韩某,原本都是经营“汽车钣金喷漆”的邻里和朋友,却在介绍交易二手汽车交往中因300元利益的误会发生口角,最终招引亲朋在经营场所相互厮打,造成被害人耳膜穿孔,双方矛盾迅速激化。检察机关于同年7月以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韩某不但提出100万元的“天价”赔偿要求,还到公安、检察机关和市区信访部门闹访,要求追究被告人邹某妹妹及其他五人犯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于同年12月以被告人邹某妹妹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邹某妹妹有抢劫行为,被害人又在庭审中提出伤残鉴定及精神伤残鉴定,提出鉴定后,被害人又不配合鉴定,多次到法院闹访。

  在审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认识到,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所有矛盾得到化解,案件处理不当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所以,应当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在刑法、刑诉法规定的框架下,通过积极有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在主管院长、庭长的指导下,合议庭成员主动作为,首先“将心比心”,分别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耐心细心讲解法律,赢得当事人信任;其次,注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合议庭依据职权调查取证,查出被害人韩某的本名为“关冰”,进而查明与重要证人关迪系亲姐妹,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瑕疵。在法律事实面前,被害人受到触动,态度发生根本变化,将赔偿款降到10万。又因矛盾起因在案外人李某,经过人情世故、善良风俗的开导,李某和家属同意承担部分赔偿,双方最终调解解决。法院依法判处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适用缓刑,双方予以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耐心听讼 细致讲理 让当事人自愿和解

  2012年5月7日,在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与民主路交叉路口附近,两位做烤肉串生意的维吾尔族小伙因为琐事产生口角并厮打起来。被告人玉苏甫·吾斯曼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艾则提力·吐达吉的头和面部,致使其头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艾则提力·吐达吉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还有其他多处轻微伤。2013年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玉苏甫·吾斯曼抓获。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是少数民族,办案人为两名维吾尔族小伙聘请了语言翻译,但是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之间还是在语言上存在交流障碍,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法律释明和调解进度。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耐心听讼,关注细节,利用手势和表情甚至眼神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赢得了当事人对法官的充分信赖。经过耐心听讼和真诚关怀,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即时给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受到了法律惩罚和法律教育,被害人身体和心灵的创伤得到适当弥补,法官的悉心调解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增进了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信任,从而在这起具体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辨法析理 晓以利害 让当事人摆脱困扰

  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突出,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引起上访,引发社会问题。所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后,办案人首先要全面审查民事诉状,了解实质性的诉讼请求。在庭前调解环节充分考虑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且有悔罪表现的前提下,辨法析理、晓以利害,在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的前提下,主持调解,使双方达成与量刑相关、妥善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并且积极兑现协议,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真正摆脱官司困扰,实现刑事调解工作的目标。

  2013年2月26日20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雇佣驾驶员、被告人李双阳,在非履行职务的情况下,驾驶着单位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族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第四十五中学门前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李世荣相撞,致使被害人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肇事车辆投保了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3日二十四时止。被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案件到法院后,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不接受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单独做被害人家属工作,希望理性地面对后果,看看被告人是否真诚道歉,是否努力赔偿,再作出最后决定。之后又告知被告人真诚悔罪,在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办法官辨法析理、讲清利害关系之后,双方都有了调解意愿,被害人家属提出要求被告人李双阳个人赔偿10万元。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虽不过分,但被告人经济能力确实有限。通过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亲属们纷纷准备帮一把、凑一点。最后达成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的协议,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被告人的赔偿款需要一点点凑齐,庭后承办法官继续耐心细致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保证协议的兑现。在多次沟通后,被告人将7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实现案结事了。

  海城:“一三五”工作法促社会和谐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创新并完善的“一、三、五”工作法,即建立一个梯次调解机制,搭建三个救助被害人平台,探索运用五种调解方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2009年以来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800余件,经调解结案1673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也较高,而且这些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均未发生反悔、申诉、上访现象,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矛盾,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一个调解机制,凝聚调解合力

  海城法院把提高刑事审判法官的调解意识和增强调解力量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在审理被告人于某、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中,于某、杨某在网吧门前因琐事将梁某打伤构成轻伤。此时二被告人均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原告梁某借此提出30万元高额赔偿。二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都非常不好。审判人员经多次组织调解,原告请求赔偿数额仍然较高。为破解调解僵局,庭长和主管院长亲自主持调解工作,将参与此起故意伤害未被起诉的另五名孩子家长都请到法庭,从五名孩子与两名被告人的个人感情入手进行引导,教育。同时,引导原告方换位思考,最终促使五名家长与二被告人家长共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于某和杨某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并如愿地走进了大学校园。

  打造三个平台,切实维护被害人利益

  海城法院注重搭建三个平台,努力保障刑事被害人今后的生活。首先搭建了被害人国家救助长效机制,在海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实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机制,海城市财政为救助工作设立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三年来共对十四起案件的被害人救助资金20余万元,解决了被害人的基本医疗生活需求。二是搭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干警捐款平台,对于被害人生活非常困难、被告人无力赔偿的,发动全院干警捐款救助。三是搭建被害人救助社会多元力量平台,即最大限度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正能量,对被害人进行救助。

  运用“五个方法”,努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经过刑事法官的不懈努力,他们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五法”,效果显著。

  一是讲清法律规定调解法。受理的每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会送给案件当事人双方一本该院干警编写的普法手册《权利义务对话》,详细写明了人身和财物损害赔偿依据、范围、标准,使当事人双方在清楚掌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二是实地了解困难调解法。有些案件,主审法官主动带领被害人方到被告人方实地调查了解其经济状况,从而使被害人方放弃不符合实际的赔偿请求,而回到理性的赔偿轨道。实地调解的方法往往事半功倍。三是借助社会资源调解法。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借助各方力量帮助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多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愤,调解难度较大。审判人员常常通过当事人比较信赖的人,如当事人的好友、亲戚、辩护人等,让他们帮助做当事人的工作,借助他们的力量来促成调解。四是促成真诚道歉调解法。有些案件被害方不愿意调解的重要原因就是和被告人斗气,不愿意调解,就是强烈要求多判被告人刑罚。对此,审判人员要努力让被告人真诚悔罪,感动被害人。五是多种赔偿方式调解法。审判实践中,很多被告人赔偿愿望强烈,但由于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赔偿金,审判人员调解时灵活运用法律,创设了劳力抵顶债务法、分期付款赔偿法、财物折价赔偿法、预先赔付调解法等,使多起无现金赔偿的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王海江 张 义 记者 刘宝权 通讯员 姜晓葵)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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