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个体矛盾,如果宁愿纠缠“万能”的党委政府,也不愿通过诉讼等正常法治手段,长此以往,公平正义的法治土壤将难以培育。因此,法治推进要——
从管制法制向平衡法治转变
常纪文
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一样,在新中国成立后60余年的时间内,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法治建设现在到了矛盾交织期,很多法律因为实施机关和监督机关基于利益博弈机制采用的选择式实施,事实上沦为摆设,实施成了大问题,利益冲突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现象广泛存在,改革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更需要树立法治的威信,通过法治建设来规划未来的纵深发展举措,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不围绕法治的要义进行改革,一个国家的经济强大但缺乏公平、正义规则的支撑,就难以有效地凝聚力量,抵制外来力量的威胁和内部力量的抵触。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提升中国法治的品格、品行和品味,树立中国法治的大视野、大格局、大胸怀、大气魄、大智慧和大关怀,才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民的个人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沿着健康的轨道行进。
当前,中国法治的纵深发展中有两方面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社会需要均衡发展却没有得到法治结构均衡运行的支持;国家权力机关重视立法而不重视法律的实施,不愿意监督强势的政府部门;不重视社会的法律参与和监督;不重视司法机关对普遍性行政行为的监督,必然导致法治环节运转不畅、法治效果不佳等严重问题。二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仍未转变角色,加上上级对下级的维稳考核非常严格,害怕公众聚集闹事,害怕越级信访,地方权力被迫大包大揽,无所不在、无所不至地介入各种社会和经济问题,而公众看准了这一点,宁愿纠缠“万能”的党委政府解决个体矛盾,也不愿意通过诉讼等正常的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长此以往,公平正义的法治土壤在基层难以有效培育。
中国要想深入开展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在法治模式方面,应使管制法制的模式向平衡法治的模式全面转变。与中国的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相适应,中国的法制体系建设必经革命法制、管制法制和平衡法治三个阶段。在革命法制阶段,为了维护新生政权,有时不得不采用非常规手段,一般谈不上常态的现代法治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改造时代特别是“文革”的结束,国家和社会进入政府主持和引导、其他相关方按照要求参与的时代,革命法制被带有现代法治色彩的管制法制代替。管制法制模式的一个特点是公权力的管控色彩浓厚,虽然有一定的说理性,但社会主体主动参与和监督的法制建设不足,比如,缺乏公益诉讼就是其中的一个体现。在管制法制阶段,由以法治国到启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开始时具有可行性,等公民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物质和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管制法制必定会引起反思,实现各方面权力(利)平衡的伙伴式平衡法治已变得不可避免。平衡法治模式的一个特点是既强调国家公权力自上而下的作用,也强调社会主体的知情、主动参与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更强调社会共同规则的共同遵守。从目前来看,中国的法治模式,主体仍然属于管制法制模式,但正在向平衡法治整体艰难过渡。管制法制向平衡法治过渡必然涉及对各方利益的深刻调整,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调整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现实是,在艰难的过渡中,属于既得利益者范畴的权力阶层和经济垄断阶层为了维持自己的利益,不断施加阻力,阻止推进过渡的改革措施。邓小平同志讲,改革是一场革命。我们要采取革命性的力度和方法,加强组织制度、分配制度和责任制度的改革,加强反腐,防止行业利益和群体利益个体化,建立个体利益和行业利益、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相切割的机制,释放各方改革创新共同构建平衡法治架构的积极性。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