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启动仪式
(右三为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陈义兴)
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座谈会
8月22日,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在三明召开
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法律援助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实施10年来,为福建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更加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也充分发挥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
据统计,10年来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1005件,受援总人数达183677人;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前列。福建省法律援助事业逐步形成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福建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
获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暴闽生认为,《条例》的出台,使获取法律援助成为公民的合法权利,有助于帮助生活困难的民众维护合法权益。该《条例》确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受援范围和对象,可以使老百姓、特别是贫弱的群众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运用法律援助这个武器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对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条例》实施至今,不仅是这些法律援助的法定对象在遇到问题时,会第一时间想到向法援求助,普通民众在遇到类似事件时,也能及时给出“有困难找法援”的建议。这一喜人成果的取得与福建省对《条例》的普及宣传是分不开的。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福建省各地普遍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制作播放法律援助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形式,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网络、通讯等电子传媒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政策、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2003年以来各级各地法援中心开展普法活动上千场,发放宣传资料240多万份,参加群众达360余万人次。同时,福建省逐步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在县区以上城镇设立便民服务接待大厅,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困难群众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普遍增强,为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同时,福建省还注重大力宣传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形成示范带动效应,鼓励更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法律专业工作者投入到法援工作中,更好地发动和引导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立足各自岗位,为海西跨越发展建功立业。
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要使公民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就必须建立起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主要表现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行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建立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确定受援人的范围和条件。
为落实这一规定,福建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列为社会救助体系重点工作扎实推进,作为民生实事工程认真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介绍,各地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逐步规范,截至目前,全省县区以上共有94个法律援助中心,60%以上有专门机构、专职主任和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全省在乡(镇)、街道和社团组织共设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1103个,基本形成了以省、市、县、乡四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和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省有法律援助工作者325人,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能力普遍增强,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工作不是面子工程,每一步工作都要见实效。为此,福建省将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办案数质量、宣传工作等内容列入相关考核范围,通过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有效促进了政府责任和各项工作的落实。从2003年起,省司法厅等部门下发《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指派、质量评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履行援助义务的具体职责,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高。
不断回应困难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法律援助工作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阶段,但同时许多制度和条件还不具备,需要完善和改革的东西很多。对此,福建省各级法援中心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以回应困难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如省法援中心积极探索异地协作机制和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和常态化,借鉴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与福州市中院及五城区法院密切协作机制,在福州市区建立起一条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救助与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快速通道;借鉴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建立的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相互衔接工作机制,在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让农民工在权益受侵害的第一时间就能在第一线获得法律帮助;针对本辖区内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配套的刑事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建立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衔接机制,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等程序;借鉴三明市联合公、检、法、司四部门制定《三明市规范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做法,以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省中心将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适时出台有关的办法意见,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把法律援助工作的精神实质落到实处。
“今后,我们会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不断健全完善法援制度。确保应援尽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应援优援,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质效;应援共援,进一步形成法律援助的合力。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应,真正让‘有理无钱打不起官司’的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得到法律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省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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