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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检察院制定出台《民事检察和解工作规定》

2013-09-09 12:53: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近日,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妥善处理纠纷,规范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工作,朝阳院制定出台《民事检察和解工作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民事检察和解的涵义和原则。民事检察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适用条件的,经人民检察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终止案件审查程序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有效的原则。

    二、明确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适用检察和解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但能够通过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达成和解的案件,如标的额较小、抗诉成本大的案件;二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虽然存在瑕疵但尚未达到抗诉标准的案件,如审判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三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没有明显错误,当事人关系密切比如系亲属、邻里、朋友关系,存在和解因素的案件。对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案件,不适用检察和解。

    三、规范民事检察和解的工作程序。和解工作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审查终结前进行。开展和解工作的同时中止案件的审查,和解期限不计入案件审查期限。促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应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和解协议,案件处在执行阶段的,及时将检察和解转化为执行和解。对于未能促成和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恢复案件的审查程序,依法对案件出具审查结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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