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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多渠道完善职务犯罪量刑监督

2013-09-09 09:48: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完善职务犯罪量刑监督机制是把握职务犯罪量刑特殊性,纠正职务犯罪量刑失衡,实现职务犯罪量刑科学化、规范化,改善职务犯罪量刑监督效果的必然要求。如何完善职务犯罪量刑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监督主体的地位与职能,确立以柔为主、刚柔相济的量刑监督机制。

要完善职务犯罪量刑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注重监督的方式与技巧,找准监督的切入点,正确处理监督的柔性与刚性的关系。

第一,量刑监督应以柔为主。应该看到,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也不具有强制性,具有柔性是其本质属性的体现。量刑建议作为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法定事实和罪名尚未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预期判断,出现量刑建议与实际判决不完全吻合的现象是正常的,要求两者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一些检察院将量刑建议采纳率作为考核量刑建议质量的重要指标甚至唯一指标的做法并不科学。量刑建议之外,诸如检察建议书、召开联席会议等监督方式,也往往不具有刚性。抗诉之外诸多监督方式的柔性决定了量刑监督的柔性,不应过分重视和强调监督的刚性。

第二,量刑监督应柔中带刚。检察机关应当在确立并不断完善科学、准确监督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刚性监督机制。为增加量刑监督的刚性,可分层次、分情况加强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法官个人的监督。对于责任心不强、无视量刑建议致使量刑出现重大偏差的法官,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书面指出法官量刑的违法之处。对于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对于法院不纠正违法情况,情节严重,出现重大量刑偏差并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可向同级人大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说明法院的违法之处。通过上述监督,既可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又可以加强对法院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量刑监督的效果。

二、通过多渠道、常态化的措施,不断完善与法院的沟通机制。

为建立和谐统一的检法关系,检法两机关应注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制度。

一是建立定期调研论证制度。基层法院与检察院应定期就职务犯罪量刑分歧较大的问题、新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论证,以求尽快达成共识,解决量刑与监督间的矛盾。

二是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制度。笔者建议,可在法院开庭后判决前增加一个沟通与信息反馈的环节,将非正式的反馈正式化,尤其是法院判决意见与检察院量刑建议出入较大的案件,在判决书送达之前,法院通过正式的书面意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说明判决意见与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出入的原因。检察院若对法院的理由存在较大异议,需通过书面意见的方式,指出法院判决意见的不当之处。通过这种正式的信息反馈,增加检察院监督的严肃性,避免法院对量刑建议等监督意见采纳的随意性,从而提高监督效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是建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沟通、协调、指导机制。上级相关部门可设立专题调研组,通过到基层调研等方式,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职务犯罪量刑的相关数据,对职务犯罪的数据单独进行汇总统计,掌握职务犯罪量刑问题上的焦点、热点、难点。进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形成量刑的指导性意见,从而不断提高量刑与监督间协调度,最大程度地实现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切实遵循职务犯罪量刑监督的原则,不断提高量刑监督的质量。

完善职务犯罪量刑监督机制,应遵循导向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原则。导向性注重的是量刑监督的功能,有效性注重的是量刑监督的目标或者说是要求,而系统性则是注重监督机制完善的保障。遵循量刑监督的系统性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认真审视量刑监督全过程。职务犯罪量刑存在的问题,不单纯是量刑环节的问题,往往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执行等诸个环节都存在问题,不能将监督仅局限于量刑环节,应当注意各个环节的配合与呼应。

2.不能机械孤立地处理问题,做好“三个延伸”。一是向前延伸,将量刑监督延伸至立案和侦查阶段。对职务犯罪来讲,检察机关应认真做好立案和侦查的自我监督。二是向外延伸,将量刑监督延伸至法院之外。例如通过与律师、其他部门、被害人、证人的沟通等,不断提高监督质量。三是向后延伸,将量刑监督延伸至执行阶段。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执行制度,会对刑罚实际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3.应当在自身监督上下功夫,注意内部的导向性。检察院在对量刑监督进行考核时,要注意考核的全面性,不光考核量刑建议等监督意见的采纳率,还要考核其提出率,以此来提高量刑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不断提高量刑监督的数量和质量。

在量刑监督中要注意:不注重监督的功能,忽视量刑监督的导向性,容易混淆审判与监督的界限,极有可能走向“越俎代庖”或“视而不见”两个极端。“越俎代庖”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监督者夸大或者说过分看重了监督的作用,忽视了裁判者的作用。“视而不见”则是走向相反,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轻视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淡化了监督者对量刑的导向作用。两者都没有准确把握量刑监督的导向性。要提高职务犯罪量刑监督的质量,必须遵循导向性原则,积极主动地对法院的量刑进行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量刑监督导向作用的发挥。

(孙炜  作者为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