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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

2013-09-05 14:00: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郑州晚报 

    为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昨天,河南省高院发布第二批参考性案例,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今后在审判时遇到类似的新型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工作中予以参照适用。

        卖掉的QQ号再偷回来咋定罪?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案情:

    2010年7月10日13时许,吕某某以杨宁宁的名义,以4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号码79xx1卖给被害人张某某。 2010年7月12日,吕某某又通过向QQ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QQ号码索回,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无法使用QQ。吕某某归案后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裁判:

    二七区法院一审认定吕某某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吕某行为应按盗窃罪提出抗诉,郑州市中院最后认定吕某某犯盗窃罪,获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解读:

    吕某行为到底侵犯通信自由罪还是盗窃罪?

    法院认为,吕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QQ号码卖给被害人,使该QQ号码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后吕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该QQ号码索回。客观上虽侵犯了被害人利用该QQ号码通信的自由,但其直接目的是取回已卖出的QQ号码并实际控制,而不是为了侵犯被害人的通信自由,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该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人事总监未签劳动合同

    主张双倍工资是否合理?

    关键词:公司高管 劳动合同

    案情:

    2009年9月11日,金某某到云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2010年8月4日,金某某申请离职获准,云顶公司给金某某补发7月和8月份的工资,并额外支付了他一个月工资。

    后金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云顶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云顶公司仅支付金某某9个月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1万余元。金某某不服裁决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双倍工资。

    裁判:

    法院判金某某败诉。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维持原判。

    解读:

    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其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这其中也当然包括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而金某某任云顶公司人力资源总监10个月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其个人,因此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证券公司任职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咋定罪?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内幕交易

    案情:

    肖某某在中国证监会、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对涌金集团控股的株洲千金药业(600479,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湖南九芝堂(00098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曾提供帮助。

    2006年至2007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546.3万余元;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肖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活动,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非法获利人民币近1.04亿元。

    裁判:

    郑州市中院认定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亿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肖某某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千金药业的魏某公司借壳上市提供帮助,魏某以让肖某某购买自己公司推介的理财产品的方式答谢肖某某,肖某某未实际出资,却在短期内获取了巨大收益,双方行为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的性质;在他任银河证券总经理期间,又为亿城公司募集资金近12亿元,肖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而非根据股改政策做出判断。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这起典型案例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以及行为人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提供参考。

    66岁老人打死人,判刑要不要考虑年龄?

    关键词:老年人故意杀人

    案情:

    66岁的王某某,因打牌等琐事与村民王乙某及其家人曾发生过纠纷,而一直对王乙某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

    2009年3月24日凌晨,王某某携带铁棍、电瓶灯来到王乙某家在建的新房,用铁棍朝睡在大门楼内的王乙某头部击打数下后,逃离现场,致王乙某当场死亡。

    裁判:

    许昌市中院一审认定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

    最高院经复核,将本案发回河南省高院重新审判;河南省高院又裁定将本案发回许昌中院重新审理。

    最终,许昌中院重新审理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宣判后,王某某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河南省高院对王某某的死缓判决予以核准。

    解读:

    王某某因民间琐事引发矛盾而报复杀邻居,情节、后果都很严重,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该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王作案时已满66岁,现已年近70岁。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满75周岁的老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死者家属告汽车运输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车静止状态 交强险责任承担

    案情:

    2011年3月12日20时10分,死者熊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至新县吴陈河马鞍村时,撞向前方公路边被告缪某某停放的豫QA1039/豫Q1823主、挂车尾部,造成熊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负主要责任,缪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熊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其近亲属本案原告杨某某等4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另查明,该车辆主、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下称人民财险)均投保有交强险,且主车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裁判:

    新县法院判决:人民财险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交强险24万元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杨某某等4人22万余元;被告李某某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解读:

    主、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事故是在主、挂车行进过程中发生还是在静止停放状态下发生,当事人请求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省高院:这些案件仅作参照但不等于引用

    省高院要求,今后,全省法院再遇到类似的新型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有关社会热点或争议的案件时,可以将这些参考性案例指导作为审判参考依据,避免“同案不同判”。

    但是,全省各级法院在判案时应参照,但不等于引用。“因为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必要时可作为裁判理由在裁判论证中加以引述。”省高院研究室马磊解释说。 线索提供 孙志平 马磊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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